我们都知道,成文法国家在法律未作修改之前,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自然不应例外。司法活动本身是一种高度理性的判断和推理过程,要求法官尽可能保持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尽可能排除情感因素等外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识:“法即使与最基本的道德要求相冲突,也不足以剥夺它作为一个法律规则的资格,一个法律制度要存在下去,就必须有一种广泛的(虽然不是必须普遍的)对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的承认,即使这种道德义务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被一个更强的道德义务推翻。”②
要正确认识真正的人性化法律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人性法律化的实施:
首先,在不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通过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来规范执法活动,最大限度的保障人的尊严以充分实现法律人性化。近年来我国加大了这方面的各项措施。例如2003年6月20日签署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禁止使用强制手段,取消了公民人身权的限制。2003年6月28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范围作了详细的界定,明确规定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居民的身份证,这意味着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身份证不再是被检查的重点,没有携带身份证的外来人员不再被视为“三无人员”。“三无人员”将从人们的生活中彻底消失。新法更加突出强调对公民身份信息的保护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颇具人文关怀色彩。2003年10月8日通过的,以人为本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其中轻微交通事故可私了,在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备案中就可以解决,高速飙车要受重罚,肇事逃逸终生不得开车,人道主义终于战胜了理直气壮的撞了白撞,体现了对生命的关爱和对普通人切身利益的保护。
其次,在司法上通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来实现法律的人性化。2003年,检察机关推出了首办责任制,按照该制度当事人或其他群众就有关事项进行询问时,第一个接待群众的检察人员负责引导和明确解释、作答,对不属于自己接待的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接待,不准推委。在北京市,老百姓提出申诉、控告、检举可以预约,更方便百姓行使权利。目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两千五佰多个少年法庭,对这些少年法庭严格限制,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对被羁押的少年根据其生理和心理特点给予照顾,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寓教于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近来一大顽疾,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于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于民工于用人单位的民事纠纷要及时立案审查。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职业中介机构存在欺诈或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予以制裁。这些规定给处于城市边缘的群体以保护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