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风险分为可控风险与不可控风险两类,可控风险是指能够通过某些机制予以控制的风险,如因欺诈、不诚实交易或自利行为带来的道德风险。 (P339)可控风险则是难以避免的风险,如决策事项本身的风险,信息不完全的风险等等。而且,从董事决策的特点来看,首先,董事所收集的信息必然会受到成本因素的限制,因此在决策的过程中必然要在不完全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假设、评估、选择。其次,董事决策的目的不在于寻找到什么事实、真相,而在于作出在他个人看来是最优的选择。因此,董事无须保证其作出的决策是绝对正确的。而事实上,他们也很难保证。要求董事对其经营决策中难以避免的经营风险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就如同要求董事保证其作出的所有商业决策都是绝对正确的一样,是不可理喻的。正如法官勒恩德•汉德所说,“如果法律要求董事保证其经营公司的成功,否则便以过失为由进行惩罚,则任何有理智之人均不会接受这一职位。” (P553)商业判断规则对出于善意并且已尽合理的注意董事以及董事所作出的商业决策提供保护,正是商业风险与商业决策的特点的必然要求。
三、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要件
(一)实施了经营判断的事实(A Business Decision)
美国学者所罗门认为: 经营判断原则只保护商业决断,“一项经营判断事项”是经营判断原则适用的先决条件。是否存在“一项经营判断事项”是区分“适用法律”的分水岭 (P668)。也就是说,当存在经营判断事项时,首先适用的“法律”是经营判断原则,并按照经营判断原则的条件和标准,来判断董事是否应受到该原则的保护;当不存在经营判断事项时,适用法律为判例法以及成文法上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定,并根据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来衡量董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
(二) 董事和该经营判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Disinterestedness)
在美国,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依照忠实义务的要求,董事不得将其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因此,如果作出某项经营判断的董事其本身和该决定之间存在某些个人的利害关系,就很难期待他作出一个完全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而不带有任何私心的决定。当董事从事了例如同公司交易之类的行为时,排除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应该毋庸置疑,但是,如果董事在作出该判断同时,仅仅因为和该决定之间存在某些个人的利害关系时,就因此而完全排除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也显然和公平的原则相悖。若排斥经营判断原则的适用,董事在该决定中所得到的个人利益应该是和同公司交易所得到的利益相同,或者,董事从该交易中获得了公司和全体股东所没有获得的有形资产。上述两种情况,只要有一种存在,就不能满足董事和该经营判断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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