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的功能是:一是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二是精神抚慰。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都具有精神抚慰的性质,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抚慰受害一方因精神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使受害一方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的感情。三是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通过责令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但没有因为其违法行为而获益,而且对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侵权者的惩罚与制裁;并且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四、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构成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违法行为
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
首先,这种行为须违反保护配偶权的法律。关于配偶权的立法,既是人身权法的内容,也是婚姻家庭法的内容。就目前立法现状而言,应以《
婚姻法》的规定为依据。具体的内容,是违反忠实义务、抚养义务、相互尊重等义务的法律规定。台湾司法实务判断侵害配偶权的立法依据,是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而加害于他人。目前我国《
婚姻法》对忠实义务等已经有了明文规定作为依据。违反之,即为违法行为。
其次,违法行为的方式,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须以作为方式为之,即以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为其内容。不具有这种内容,不为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系未婚之男女的性行为,因而不能构成侵害配偶权。对于遗弃配偶,违反的是作为的法定义务,应当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者,或者虐待配偶者,既是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当是作为的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这一损害事实包括以下层次:一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二是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三是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四是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
其中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是对贞操利益的侵害。配偶的贞操利益表现为配偶之间互负忠实义务,其他第三人不得与有合法配偶身份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因而保持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第三人与配偶之一方通奸,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