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必然导致对方配偶的精神痛苦和创伤,同时也可能导致损失一定的财产。这些,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的,则有健康权的损害、身体权的损害、扶养、扶助权的损害,都构成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
  侵害配偶权会造成对方配偶名誉权的损害,这是侵害配偶权行为所引起的间接后果。在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中,应当包含名誉损害在内,不必另行认定又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三)因果关系
  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较易判断,即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必然引起配偶身份利益的损害。对此,只要确认行为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的事实,即可确认构成因果关系要件。
  应当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是以配偶离婚为条件的,因此,离婚,既是损害事实的内容,也是因果关系链条中的必要环节,缺少这一环节,就不能构成这种形式的损害赔偿。
  (四)主观过错
  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应为故意形式。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合法的配偶身份利益不容侵犯,却实施此种行为,其故意的主观意图必为确定。过失能否构成侵害配偶权,一般均否认。值得研究的是,如不知同居之对方有配偶而为之,其主观上是故意抑或过失?我认为这种情况亦应视为故意,因其行为本身,即有违法的故意。
  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
  五、具体的侵害配偶权行为
  (一)重婚行为侵害配偶权
  重婚行为,系有配偶者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其中的结婚,既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实婚。这种行为,在刑法上构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应当构成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民事责任,责令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婚姻法》的这一新规定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对重婚者追究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可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进行,即可否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者经济损失,不能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这种规定本身就是有缺陷的,但是,立法者在修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接受这种修改意见,仍然坚持过去的意见。因而,就形成了现在这种尴尬的局面。按照现在各地法院在处理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习惯做法,对构成重婚的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应当在重婚的刑事诉讼以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确定究竟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