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争法的概念
对于何为竞争法,从其产生到现在未能达成共识,而对其称谓也各不相同,如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在英国称为公平交易法、竞争法,在德国称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竞争法、卡特尔法,在日本称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公平交易法,在欧盟称为竞争法,在联合国体系内则称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等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然与竞争法的出现时间较晚有关,但更主要是与竞争法的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竞争法的立法侧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通常来说,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竞争法是指调整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控制、管理和协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这样的界定,既表明了竞争法乃一种规范体系之形式特征,也揭示了竞争法调整市场竞争关系的内在本质,能够恰当地反映竞争法的内涵和外延。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第一,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是以竞争关系为限,其他非竞争关系,或主要不是体现竞争关系的社会关系,均不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畴。第二,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是市场竞争关系,其他的竞争关系,如政治竞争关系、文化竞争关系等,不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第三,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是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控制、管理和协调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既包括市场主体之间的横向竞争关系,也包括国家对市场竞争进行控制、管理和协调而形成的纵向的竞争管理关系。第四,竞争法是公法与私法兼容、实体法与程序法一体的法律规范体系,体现了复合性的特点。
竞争法有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是指直接以竞争法命名的、成文的竞争法典,如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英国的《竞争法》、意大利的《
反垄断法》等等。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则是指与竞争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既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竞争法典,也包括单行的竞争法规,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与竞争法相关联的各种规范。通常所说的竞争法,主要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如在我国,竞争法体系除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专门法律外,还包括分散于《
价格法》、《
广告法》、《
招标投标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
商标法》、《
专利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的竞争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