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注册阶段的把关。目前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书、商标图样、身份证明等,商标局只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本人以为,在此阶段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一份关于日后注册商标使用的初步说明书,将那些明显的不是出于实际使用目的的注册申请排除掉。同时,为了不给申请人带来额外的负担,对商标将来使用的说明只是初步的,而且此说明对申请人将来对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强制性。
2、建立一个有效的闲置商标撤销机制。由于基于
商标法第
四十四条建立的被动式的商标撤销机制不能有效地撤销掉大量的闲置商标,因而,本人以为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一种更为主动的撤销机制。在商标注册申请核准后,商标局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每年提供一份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实际使用的证明,如果一定期限比如3年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商标局可依此撤销注册商标。这样一来解决了提出撤销的主体的难题,同时又可简化繁琐的程序,提高效率。
【注释】见《
商标法》第
4条。
见《
商标法》第
29条。
见杨叶璇:《保护商标权的精髓是保护合法使用》,载《中国商标》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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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第
31条。
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