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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道迷途——中部地区基层法院实习观感

  所以说,平平凡凡的基层法官是很有智慧的。
  (四)人事关系与法官审判独立
  众所周知,中国的人事制度带来了方方面面的束缚,“上面”说了算,官高一级压死人,不能不服从,不能不听话,否则以后的工作可能不愉快,甚至饭碗也难保。
  客观的说,法院的人事关系对法官的影响不及行政机关基于效率的执行命令的影响程度。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讲究效率,多在行政命令的指示下为行政活动,命令有决策者,因此有个人或群体对该行为负责,基于效率的这样即使多点命令和严格管束也可以理解,并且现代科层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效率。而法院不同,法院领导对法官过于的业务干涉似乎难以理解,首先,法官办案由自己对该案负责,除非案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其次,法官审判往往体现个人的判断,法官有权衡存在其中,以实现尽量的公正。因此表现出一个个体性特征。审判过程是一个整体,外面因素的干涉,特别是法院领导的不当指导往往导致一些难堪。再次,现行基层法院领导并不都是法律专业出身的,甚至是“外行领导内行”,这就容易出问题,毕竟是非专业的,很多问题他们不懂,缺少亲身的审判体验。因此,在法院里面,一般案件还要尊重法官的判决。赋予审判人员一定的独立性。
  但事实上,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其独立性往往受到领导指示的威胁,无法真正的独立审判。比如我观察一起案件,是关于相邻两家的宅基地纠纷,本来没有什么特别的。可是这双方当事人不一般,都是县里面的退休老干部,关系比较多,法院怎么判都难办。双方当事人都找院长,院长就指示主审法官尽量拖着调解,不要发判决书。双方当事人不满意,法官也不满意。法官的独立性得不到尊重。但法官又不能径行判决,首先判决书在发出之前需要主管院长的审查签字。其次法官的很多方面都受院领导的管束,比如评优晋升等。最容易的理解的就是他们经常在一起工作,大家关系弄不好多不好意思!并且不给领导面子确实不太好,因此,除非那些脾气非常“硬”的法官,就照办了。
  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官在制度上是有坚持自己看法的基础的。法院职务任免很少进行,升职的机会不大,一旦进法院,只要认认真真办业务就行了,想升职只会增加烦恼。法官作为一个资格,也不是说撤就撤的,有相对的稳定性。从这个角度看,法官没有什么东西掌握在领导手里,似乎可以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实际上,太难了。法院也是一个整体,法官是个人,在整体面前,法官个人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
  (五)人情关系与司法公正
  中国的人情关系尤其引世人注目,人在中国,没有选择的余地,必须去面对这些。法官同样身处其中,他们往往面对诸多人际关系的困绕。
  人情关系影响司法的产生根源是权力的存在以及可操作性。只要有能带来利弊的权力存在,就难以避免人情关系的来寻,这是由人的惰性和投机性决定的。能够通过捷径去获得利益,我们都趋向于不愿意去花费更多成本,特别是在成本付出以后不可能必然产生效果的情况下。通过寻找“关系”,大家相互帮忙,可以通过低成本获得高收益,或者通过稍微高的成本获得一个对未来的确定预期,何乐而不为?人非圣贤,都有七情六欲,无论是谁,面临捷径的时候都想去寻找外力的帮助,期望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些外力的帮助有些是合理合法的,有些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对于合理合法的都应该允许,对不合法的就应该通过制度去约束,并且以道德教育作为辅助,形成相应的文化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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