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一些实体性的东西,包括各种各样的制度、各种各样的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制定很多很多法律,比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们北大法学院有一位巩献田教授认为它完背离了社会主义,而我认为社会主义还太多了一点,所以我们在北大法学院形成两派意见,开会的时候,他坐在最左边,我坐在最右边。这样一部法律最后也出来了。
全国现在的法律文献差不多可以用多如牛毛来形容。以前我们嘲笑美国的法律多,据说一个男孩等女朋友约会,结果两个小时女朋友没有来,他就不等了,到法院去起诉,但是现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也越来越多了,以前这张脸没有法律,但是现在你可以起诉了,我可以起诉你侵犯我的肖像权。法律的规范导致了诉讼的增多,导致我们权利的增长,这是一件好的事情,但是我们也看到法律中间种种的缺陷,影响了我们的行使权利,比如丈夫不签字,太太和孩子就死在手术台上,有关医疗救助方面的法律规定,医生有义务进行救助,但就同样的事情医疗管理方面的规定却说说,必须要在场的家属签字才可以进行救助,法律之间产生了矛盾,似乎人们怎么做都是违法,或者怎么样都是合法,这样就构成了我们法制第二方面最重要的内容。
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个国家的法制与法律文化有很大的关系。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跟法律有关的文化,实际上是一国国民对法律的观察、观念、价值判断。比如他们是不是喜欢诉讼?遇到案件的时候,有人劝大家不要去诉讼,大家尽可能少诉讼。这当然跟社会结构性有关,人们是长期稳定地生活在一起的,诉讼可能导致几代人间的仇恨,以经济学的角度来观察是不合算的,是非理性的,所以大家有时候忍一忍,让一让,就会变成的非常自然。
当然我们说法律文化的时候,不同的文化群体对他们的法律文化会有不同的看法,法律文化会影响到法律制度的运行。比如孕妇事件,其实折射出的是生命的问题,我看了一下有关的报道,在美国发生这样的情况之后他们会有三个医师在一块研究,如果认为是必须进行手术的,他们不需要家属同意,即便家属不同意他们也要作这个事情,当然法律要给他们免责的。所以我们如何去看待生命,为什么计划生育会在西方世界引起这么大的反响,我想这是跟人与基督教的观念有关系。
我想一个国家文化整体的状态,最终塑造了一个国家法制的状态。近代以来,我们引进西方许多的法律和制度,甚至也引进议会制。你会发现西方的议会整天都在吵架,这些人好象就是为开会而出生的,天天就在那里吵,这是议会的本质特征。英文议会翻译过来就是大声说话的意思,但是到了中国,议会悄悄发生了变化,我们全国人大不吵架,这里的黎明静悄悄,这还叫议会吗?我一直建议以后全国人大不要翻译成“议会”了,这翻译法是有问题的,我建议用音译,直接译成“Renda”,让外国人知道咱们这个跟他们那个不一样,我们这个是一年一度最大的Party,你甚至可以看到少数民族代表穿上节日的盛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