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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LLSV法律来源论的缺陷性

  香港的例子也和他们的理论相矛盾,如果股份集中是对投资者保护差的一个反映以及法律来源是重要的话,那么香港因为有来源于英国的对投资者保护好的法律而股份应该相对地分散。拉普特等人也给香港的小股东保护以5分的最高值。可是香港在20世纪80年代末的证据并不符合他们的预测。在香港,大的纯商业公司常常是上市并由家族控制的。公众股东往往随上市公司市值的变化只拥有百分之十到二十五的股份。1988年在所有的上市公司中,由4个家族控制的公司的平均市值占整个股票市场市值的百分之三十六。在同一年,最大的十家公司的市值占市场总值的百分之六十五。
  香港的例子还在另一方面与他们的预测不一致。按拉普特等人的分析,拥有良好会计标准的国家或地区具有统计意义上重要及相对低的股份集中程度。会计由于在公司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十分重要。不仅基本的会计准则可以阐明公司的披露不可或缺而且有关经理或投资者的合同要通过会计原理以便在法院核实企业所得或资产。尽管拉普特等人也给香港的会计标准以69的数值,远高出法国大陆法系国家会计标准的平均数值51,但是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却非常集中。
  香港的例子明显与他们的预测不一致。这说明拉普特等人在建立法律对小股东的法律保护和股份集中程度的相关性时忽略了其他的变量。即使在美国控制公众公司的私人收益很低,某些著名公司包括微软、沃尔玛、可口可乐和英特尔的股份也非常集中。
  罗尔倡导了以政治经济理论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理论。根据罗尔,政治经济理论比法律来源理论更能解释政治因素对政策制定者想要并能够建立资本市场的影响。有关股份的集中程度,罗尔认为因为社会民主制相比股东利益来更偏好其他与公司相关者的利益而使这些相关者不重视股东利益,所以只有拥有足够份额的股东,才能促使管理层去抵制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压力。尽管我们承认政治在国家的经济结构和法律规则的变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认为罗尔的社会民主制和对雇员偏好的政策在解释公司股份集中现象时也犯了忽略其他重要变量的错误。考费在对罗尔的理论进行批评时也指出,股权集中的防御性策略以对抗偏左社会民主制压力的假设是难以成立的,这是因为该理论无法解释股份集中现象在其他非社会民主制国家的存在。前面已分析过,香港在既不存在社会民主制也不存在偏好雇员的社会环境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股份非常集中的现象。虽然罗尔在解释资本市场发展时非常谨慎地排除了富裕国家的前殖民地,但是他的社会民主制和政府偏好雇员倾向并不能很好地解释股份集中现象。
  考费不同意罗尔的政治经济理论中有关政治起决定性作用和法律的不同性源于根深蒂固的政治价值的分析。除了认为股份集中现象也在世界其他的政治体制更接近富豪统治,而非仅仅在社会民主制中存在外,考费还提出了另外的不同意见。第一,一个在社会民主制下的德国政府无论如何不可能忽视拥有百分之十人口的股东利益。由于股份集中的所有者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更有可能受政府的影响,股份集中可能不会是一个成功的策略。第二,考费怀疑社会民主理论的历史基础,他指出股份集中现象远在社会民主制的政府在德国或法国出现前的十九世纪末就已经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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