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开始讨论过的法律来源论认为对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只能有小而窄的资本市场。持这一观点的人也认为法律来源对小股东的保护甚为重要。考费对法律来源论的批评是法律来源论的一个重要弱点是它只关注实体法律权利。按照考费的观点,证券市场的发展和股份分散现象的出现并不主要是和特定的法律规则或保护呈相关性,而是和政府不直接干预的私有市场的出现呈相关性。在美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是由自律性组织和私人自救措施催成的。然而,考费并不认为法律不重要。如果只有自愿性的法律机制,那么证券市场是不可能发展到他们的最大限度的。他的这一观点是和经济发展的文献相一致的。例如,伯考伟茨等人发现当经济在出口的价值链中不断升级时,他们国内法律机制的质量对合同的实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样地,曲彼可和冷静评论说尽管在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非正式合同执行机制可以相对好地作为正式合同执行的替代机制,但是在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非正式合同执行机制将会变得难以替代正式合同执行机制。
可是和法律来源论的倡导者不同,考费认为证券市场与历史沿着“灾难然后法律”循环的轨迹发展。他说:“…因为只有当一个清楚自己利益的公共投资者团体出现后才会有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立法改革的政治压力,所以立法行为往往只是跟随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是先于证券市场的出现。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会在问题出现前已经完全预见到他们的存在”。
对有关法律来源论的立场,罗尔同样地认为普通法和大陆法异同的不重要性。他提出了如下的四个论据。第一,普通法和大陆法都重视公共管制和成文立法。现代富裕国家社会经济的相似性促使所有国家采用新的大致相同的管制机制。第二,大陆法域已采用许多普通法的模式。当代大陆法域的法官同样地重视立法的功能并从功能角度来解释法律规则。第三,有关大陆法系法官受公司法制约的特点也同样适用于普通法系法官。第四,普通法国家或地区也制定了许多公司、金融法方面的成文法规并且变得更加重视管制。例如,美国的许多公司法规则被制订在1933年的《
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诸如《威廉姆法》、《萨班斯法》和美国证监会的管制规则中。同样地,英国在十九世纪中已制订了成文的《
公司法》。英国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是法律成文化和管制的另一重要例子。
法律来源理论认为法律规则来源于普通法传统的国家比其他的国家更好地保护投资者。从这一角度看,不在普通法系统中的国家不太可能有十分发达的证券市场。然而,荷兰和瑞士的例子并不和这一理论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