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阿姆斯特丹远在伦敦之前就有了世界上最早的证券市场。众所周知,荷兰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在1998年,荷兰证券市场的市值是国民生产总值的157.6%。在同一年,具有普通法传统的美国的证券市场市值也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57%。同样地,瑞士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可是她却有一个发达的证券市场。在1998年,瑞士证券市场的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为259.4%,成为世界上这一比例最高的国家。考费把世界上最早的证券市场在荷兰出现的原因归因于荷兰多元化分权社会中私有市场相对自治和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受考费的影响,罗尔把德国和法国这样在大陆法系中的国家的弱小的证券市场归因于两次世界大战的摧毁。跟德国和法国不同,瑞士则没有受到两次世界大战的摧残。这就部分地解释了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瑞士为什么有发达的证券市场。
(二)中国的证据和法律来源论不符
尽管中国自1978年以来对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国有企业在二十世纪的八十和九十年代还缺乏效率。在效益比较低的情况下,拨改贷制度无疑给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增加了还贷的压力。在二十世纪八十和九十年代初政府不愿意对国有企业实行私有化和在缺乏失业救济的福利制度情况下,企业的还贷压力自然造成了国有银行系统坏帐和不良贷款比例非常高的严重现象。这也说明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完全从银行融资的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银行不能在债务企业的持股更进一步地加重了贷款银行和借款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危机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政治经济背景下,中国政府决定建立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建立可以使政府相对好地控制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使企业通过发行部分公众股来缓解严重的资本短缺问题,也可以用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适当地解决所有人和管理阶层利益不一致的问题和改善企业的效率问题。这说明中国建立证券市场的早期政策首先是一个政治决定。
中国的早期证券发行披露制度规定在《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条例》第13条第4款要求发行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招股说明书。《条例》15条和证监会的规定都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第17条规定全体发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第18条规定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条例》第57条和证监会的规章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第60条要求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进行报告和公布。因错误陈述或重大遗漏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条款为《条例》第77条。第74条规定发行人或证券承销商有这样的行为也将受行政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责任则规定在《条例》73条。1995年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
公司法的犯罪决定》(简称
《决定》)则对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按
《决定》第
3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