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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关键

  2.缺乏明确的理论前提和理论框架 
  我们的知识和话语存在于一定的时空中,在一定的框架内才是有效的。任何人的观点都是某种前提与框架下的观点,在其所依赖的前提与框架中才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从不同的论述框架内解读经济法,会形成不同的理解与观点。因此,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和批判应当遵守以下两点约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观点必须首先确定解读的论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识结构,理清被批判者的理论前提与框架。否则,所批判的可能不再是被批判者的观点,而是批判者自己假想的观点;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观点时,必须清楚自己的理论前提与框架,否则,就不知道自己所解释或描述的是什么。基于这两点约束,提出的理论观点和批判只在某个明确的前提下及有限的框架内才是正确的。如果没有了明确的理论前提与框架的限制,任何观点和批判都有可能是不可理解与不可对话的。在经济法20余年的发展中,我们看到许多新观点,这本来是件好事。然而,许多新观点因为缺乏明确的理论前提与框架,缺乏必要的论证,其他人难以对其进行评价,甚至无法对话。甚至有人既不研究别人的理论前提和理论框架,也没有建立自己明确的理论前提和框架,仅仅凭着主观理解和体会,任意地提出所谓新的观点或批判某个人的观点,从而使理论研究走向任意。例如,有人没有充分论证“需要国家干预论”的理论前提错在何处,却大胆断言:“需要干预说”集中反映出经济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现实的内在原因在于相当部分经济法学者从错误的理论前提出发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对经济法学理论的这种批判和结论总让人感觉缺乏明确的理论前提和框架支撑,不是在认真探讨问题,而是一种武断的指责。 
  3.提出绝对性的结论和命题 
  经济法学理论与批判具有科学解释与人文解释的双重性,而且科学解释是基础。在科学认识论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我们的认识都只可能具有相对真理性,即波普尔所说的逼真性。在建构主义认识论中,我们的知识都是认识者共同体的共识而已,根本不存在绝对的甚至客观的科学知识。因此,不论是从传统的科学主义认识论,还是从新近流行的建构主义的认识论看,一切逻辑上的表述虽然是明确的,但绝对与完全的命题基本是不存在的。从方法论上讲,用可证伪的方法思考经济法的命题,一切全称判断式的命题在逻辑上都是不可能被有限的事例所证明,却可能被有限的事例所证伪。在一个命题被证伪之后,人们便提出新的命题和解释。因此,对经济法理论及其命题的证明严格意义上讲都是一种演绎或不完全归纳推理,因而在本质意义上是一种有益的假定,这种假定将来还可能被新的知识所证伪,从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题。有人在进行研究和批判时不遵守这些最基本的认识论和方法论约束,经常提出一些绝对性结论,使学术研究走向片面和偏执。例如,有学者指出:以经济学“市场失灵论”和政府干预理论为出发点所建构的“需要干预说”,完全违背了现代法治思想和宪政理论,以此理论为基础去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设定只能是死路一条,“需要干预说”完全是对政府角色的理想化定位及对政府功能的错位理解,除了会给计划经济思想和集权专断思维制造借尸还魂的理论依据外,对于中国的现代市场经济法治建设是毫无益处的。在这一段结论性的断言中,两处使用了“完全”的概念,一处使用“只能”的概念,一处使用“死路一条”,一处使用“毫无益处”。我们暂且不评论这段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仅就学术研究的方法和立场而言,这样绝对性的结论不像是科学研究的结论,倒有些像是中国文革时期大批判的话语。 
  4.用较为狭窄和孤立的局部知识观解释理论化的问题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知识高度开放与综合,学科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知识的综合性与交叉性越来越强,不同阅读方法的同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学科分析方法逐渐流行起来。多学科的发展趋势已经比较明显,理论创新及知识的获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正确地应用跟其他领域的类比,以及从其他研究领域吸取的隐喻。胡塞尔认为,任何一门规范学科以及任何一门实践学科都建立在一门或几门理论学科的基础上。贝尔特认为,20世纪社会理论中最有意义的创新都借用了从其他学科中得来的见解。除了规则分析技术之外,法学知识是向公众高度开放的,大部分知识都是与其他学科共享的,或是从其他学科引进的。作为法学知识的一部分,经济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理论的吸纳。例如,经济学中成本效率理论、产权理论、竞争理论等,都已经为法学理论所吸收。这反映出经济学的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差异性正在缩小,二者的界限正变得越来越模糊。在这种知识日益交融的结构中,需要采用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和开放的知识观认识和理解经济法问题。然而,有人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时指出,“需要干预说”的幼稚之处在于没有从理论上去深入思考政府干预经济的法理依据与社会制度设计,而是盲目跟风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认为自由竞争必然导致“市场失灵”,而“政府干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灵丹妙药”。对于这样的结论,不论是法学家,还是经济学家,大都不会赞成。概观国内外的学术研究,“需要国家干预论”不仅仅是经济学的理论,而且是政治学、哲学、法学及社会学等许多学科共同研究的理论问题,用“需要国家干预论”解释经济法现象怎么就变成了盲目跟风经济学成果呢? 
  5.缺乏逻辑检验和论证的严密性 
  逻辑是思维的基本工具,不能正确地使用逻辑,理论与观点都缺乏说服力。验证是检查的手段,不能用恰当的方法验证,是不可靠的理论与观点。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指出,一个严谨的研究者不能毫无准备地使用语言,必须对所运用的术语进行定义。我们发现,有些批判经济法的论文虽是慷慨激昂,却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例如,有人认为,如果经济法学为政府干预经济摇旗呐喊的话,经济法只能沦为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意志任性和偏私的产物,只能为政府机关以法律为工具和名义随意干预经济提供理论支持。在这里,一个简单的逻辑是:经济法学主张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只能沦为政府机关及其官员任意性和偏私的产物,二者间不存在必然的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20余年中,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一直贯彻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的理念,基本上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没有沦为政府机关和官员任意和偏私的产物。如果我们在研究经济法时犯这样的逻辑性错误,实在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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