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关键

  6.在理论研究受挫后产生去理论化情绪 
  有的经济法学者在理论研究受挫后认为,经济法学应当专注于对制度的研究,而不应当过多地研究理论,经济法学研究走向哲学化是一种误区。这种去理论化的做法表现出两种倾向:一是将理论与技术混淆,用技术性原理判断理论性问题;二是专注于微观性的技术研究,忽视对经济社会问题理论化的思考及论证。一个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不可能没有理论的支持,美国学者帕森斯认为,知识的科学意义在于其与理论体系有关。如果知识与理论体系没有关系,则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不论是在自然科学研究中,还是在社会科学中,研究活动本身的价值主要来自于对客观存在认识的论证。理论作为对认识的论证,本身是一种认识并在其可能性方面依赖于某些纯粹概念性地建立在认识之中以及建立在认识和认识主体的关系之中的条件。哲学知识被称为认知的学问、实践的学问及创造的学问。对价值的理解,对规则的分析以及对事实的解释,都需要进行哲学上的批判与反思。除了诸如艺术一类的纯粹人文的知识外,如果不研究方法论等哲学性问题,难以深入地认识经济法自身的问题。因此,只提出观点而没有恰当的理论化论证,只注重对制度性问题的研究而不重视对理论性问题的研究,恰恰是中国经济法学研究难以深入的表现。当然,在研究的进路上,可能有人选择从制度到理论或从理论到制度的路子,也有人选择理论与制度研究同时展开的路子。不管采用哪个路子,去理论化的研究表现出对法律技术的过度迷恋,而不关注对社会深层次问题的理论思考与探讨。 
  此外,有人在批判经济法理论时经常犯一些常识性错误。例如,有人主张,用经济学上的“市场失灵”作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对此并不具有防范功能,更不具备治理功效,只能通过经济手段而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在有关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知识中,尤其在制度经济学的知识中,这种观点显然是一种常识性错误。 
  三、缺少科学方法和论证的后果:难以维持真正的学术品格 
  费耶阿本德认为,思想和手段需要被用来分析复杂的事实。以方法和论证为核心的理论就是被用来解释我们所看到的东西。因此,在科学研究中,方法和论证的功能在于为思考和和行动提供基本的约束,使其不会成为任意的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缺乏方法和论证的后果是经济法学研究与批判逐渐走向主观性的任意解释,丧失其理论的深刻性和解释力,最终会丧失其应有的理论功能和学术品格。具体讲,缺乏方法与论证对于经济法学而言可能产生以下不良影响: 
  1.丧失科学的追求和立场 
  学术的本质意义是科学与知识,作为学术研究,学术思想的探索有其相对独立性的品格。这个独立品格的核心是:学术研究包括批判都必须具有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客观存在及事实的客观性。如果否认了这一基本的科学信念,经济法事实和知识都成为一种完全主观的现象,学术研究难免会走向以唯心主义为指导的主观解释,不再具有科学的意义和功能,从而丧失应有的判断能力。在批判费耶阿本德的相对主义时,夏佩尔指出,费耶阿本德在试图确保建立理论的自由时,使理论的构建活动过分自由化,在使观察陈述丧失任何意义时,也使他们丧失了判断理论的能力。在偏离科学立场后,对经济法制度(包括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任意的理解和观念都被视为是合理的。这种相对主义的学术立场和理论观念会加剧中国改革发展中的价值冲突,导致利益关系价值结构的失衡,诱发更多的社会矛盾,走向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反面,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从更广阔的社会视野考察,20世纪中后期,西方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相对主义思潮实际上就是为其在国际上推行霸权提供理论依据。国内近年来关于改革自身的大讨论也进一步证明:理论与批判都必须坚持科学的方法和立场,保持应有的学术品格,否则,理论与批判就可能成为一种情绪的发泄。 
  2.丧失理论的深刻性 
  理论的深刻性在于能够不断地揭示客观存在的规律,追求对事物普遍性的解释,为我们的行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学术研究活动的展开与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恰当性,研究与结果的客观性和说服力是由论证所支持的。因此,缺乏方法和论证的后果之一是提出的学术观点缺乏具有时空意义的现实性与实践性,成为没有真理性的大话与空话,不再具有理论与学术的真理性,更谈不上创新性,甚至可能走向怀疑论或诡辩论。换言之,在缺少方法和论证约束的条件下提出的观点,常常成为没有实际主体间性价值判断的说教,从而难以表达客观的内容。另一方面,虽然制度与技术对于经济法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经济法学仅仅研究制度本身的问题,或沉迷于技术性的细节,而没有深度的理论思考与论证,就会蜕化为以语言学和逻辑学为中心的制度性技术,丧失了判断、评价和选择社会经济和法治发展方向的功能。 
  3.丧失检验的标准 
  虽然作为经济法学核心问题的价值和事实都具有相对性,实践效果总是依赖于具体情境,但这并不是说对其没有评价标准,相对之中也有确定的一面。评价和验证本身同样是由恰当的方法和论证所维持的,如果缺乏科学方法与论证的支持,认识及其结果不再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研究的结论成为一种任意的主观理解或体验,这导致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完全建立在一种不可靠的心理活动基础上,脱离科学研究的基本约束。这种风气有可能将经济法学研究引向远离科学的歧途,助长不严谨的学术浮躁之风。在这样的学术环境中,不断任意地否定现有的结论,任意地提出标新立异的观点,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与批判的常态,最终削弱经济法理论的科学性与可实践性。 
  4.共识越来越少以及对话越来越困难 
  共识的程度被视为判别社会科学的科学化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准,即共识越少,离科学越远,共识程度越高,离科学越近。尤其对于经济法学而言,迄今为止不过百余年的历史,其知识积累相对薄弱,有限的共识更是珍贵。从有益的建设性立场出发,学术共同体应当特别珍惜这些有限的积累,而不能任意地去消解它。当然,这并不是说经济法的理论与观点不能被批判,问题是:批判与消解必须遵守科学研究的基本约束,在科学方法与论证下展开,而不是任意的。那些缺乏方法和论证的主观任意性的批判与消解,可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破坏,对于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总的来弊大于利。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