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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的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关键

  除上述负面影响外,任意批判和消解还会产生以下不良影响:第一,对不太了解经济法的公众而言,难免使他们对市场与国家的关系产生误解,丧失支持国家和政府推动经济改革的热情。尤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前正处于解决深层次矛盾的时期,社会矛盾比较尖锐,人们在反思传统经济体制的同时,存在着一种矫枉过正的情绪,将改革中的各种问题都归责于国家和政府,甚至有人走向彻底否定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立场。国家和政府干预权力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可能会因政府与公众间的矛盾而出现一定的危机,反过来影响经济与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具体讲,如果社会利益的各方关于改革的目标、路径与结果的认识分歧过大,必然提高改革的成本并加大改革的风险。因此,简单否定“需要国家干预论”却又不能给出科学的论证,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是极为有害的。第二,耗散经济法学共同体有限的研究资源和精力。一些缺乏论证的观点提出后,为了澄清基本的认识,经济法学共同体有责任对其进行讨论,并向公众阐述对这些观点的理解和评价。由于专业化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向公众做这样的解释需要投入一定的精力,从而增加了研究的成本,消耗与浪费了有限的学术资源。所以,被迫向公众解释一些缺乏论证的观点,成为阻碍经济法学发展的一个障碍。第三,在缺乏科学方法和论证的前提下提出学术观点的事例逐渐增多之后,对于初涉经济法学的人可能会产生学术作风与修养上的负面影响;第四,因为缺乏科学方法与论证,经济法学知识体系因此失去理论的价值和贡献,丧失其赖以生存的学术生命力,成为没有理论解释力的理论,或退化为规则技术性的知识体系。 
  四、缺少科学方法和论证的根源:脱离了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约束 
  学术不仅包含了学术理念、学术伦理价值和学术文化建构,还包括了认识论与方法论。经济法学研究与批判作为学术的一部分,方法与论证缺失的原因主要在于缺乏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指导,误入任意理解与解释的歧途。 
  知识的重要性越来越为今天的社会所认识,我们生活在一个以知识生产为特征的社会。美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尼迪•阿罗认为,法律规范代表为实现给定目的所必须手段的知识。认识论从三个方面影响着人们对知识的态度以及获得知识的行动:一是回答了知识的存在性问题,即知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二是回答了知识的来源问题,即知识来自于客观的世界还是来自主观的认同;三是回答了知识的检验标准,即知识能否被客观地验证。围绕这三个基本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论,即科学主义的认识论与相对主义的认识论。由于科学知识常常扮演着建设性的角色,如政治科学帮助建构了现代国家,经济学推动了工业社会的建设,法律科学支持了现代法治的建设。因此,在19世纪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以科学主义为基础的知识论占据着社会科学的主导地位,科学所崇尚的客观性、普遍性、确定性成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标准。在这些标准约束下,科学的方法和论证成为科学研究有效性的基本保障。20世纪中期以后,科学所追求的客观性、普遍性和确定性受到人们的质疑,社会科学不得不接受确定性丧失的现实,不确定性成为科学的认识论条件。以怀疑和主观立场为特色的相对主义和建构主义开始大行其道,认为:第一,社会现实是被建构出来的,而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第二,理解和解释是获得知识的途径;第三,社会因素会影响科学知识的客观性;第四,科学和技术知识不是已有知识的理性的延伸,而是不同社会文化、历史过程的偶然产物,是科学家共同体所接受的信念。 
  相对主义本是为了克服实证主义的缺陷而产生的,但当其世俗化后往往走向任意的主观主义,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来说已经开始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在相对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开始扩张的同时,中国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变革,意识形态的限制逐步减少,知识观和真理观走向多元化,认识的客观性及知识检验的标准逐步模糊。这种变化固然有利于促进中国的发展和进步,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这种思潮已对国人的思想和价值观念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科学领域,相对主义的价值观与知识观已经逐步渗透进来,其重要表现就是学术研究放弃了知识的客观性理念和客观性检验标准,更多地依赖于主观的理解与体验获得认识,而不是依赖科学方法与论证。例如,意义是法学研究中探讨最多的问题之一,在哲学家眼中,意义并不像观念那样是主观的,但许多人在研究经济法时却将其视为完全主观的现象对待。 
  由于经济法学知识的开放性,视角的多元化,只有在比较全面了解经济法理论体系和相关知识体系的基础上,反复进行科学的论证,才能找到相对比较恰当的视角和途径,提出有建设性的见解或结论。这要求研究者必须阅读更多的文献,总结大量的事实经验,成为研究经济法比研究其他部门法更艰难的原因之一,成为一直困惑经济法学发展的烦恼。对于大多数研究经济法的人而言,掌握法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基本理论并非一件容易的事,因此,经济法学知识体系的高度开放性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似乎任何人可以从任何角度用任何理论和知识开展有关经济法的研究,养成了一些经济法研究者任意研究的习惯;二是因为经济法知识体系的开放性,学术共同体要在经济法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就更加困难。 
  除了科学认识论的原因外,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科学方法论的约束也是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坚持客观方法为主的方法论思想,走以科学研究为主线的路子。但从已有的经济法文献来看,经济法学总体上仍然沿用了法学传统的主观性方法论思想,主观解释成为最主要的理论方法。由于依赖传统的法学解释方法所形成的理论偏于主观,知识的个体性太强,无法满足经济法学发展的需要,许多经济法学者不断尝试引进其他学科的方法。但限于经济法学发展的时间较短,尚未形成自身的方法论思想,因此,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存在以下方法论问题:第一,经济法学共同体的学术背景比较多元化,不同学术背景的人使用不同的方法;第二,经济法学科自身尚未形成完整的方法论体系,没有提炼出被广泛接受的主流范式;第三,在经济法教学中,大多数教师不注重方法论的讲授,或讲授的方法论各式各样,进一步加剧了经济法理论和批判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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