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方法论框架内,缺乏研究范式的约束是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缺乏方法和论证的重要原因。从历史主义的科学哲学观看,范式概念揭示了观察、经验和解释对于范式的依赖性和相对性,并发挥着以下不可替代的功能:一是决定问题的提出;二是影响研究目标的确定;三是决定资料与事实的搜集与整理;四是提供研究成果的评价。从理论意义上看,任何理论体系都建立在一定范式约束的基础上,缺少主流范式的约束,很难形成一个学科所应当包容的共同理论,因此,范式对于理论的意义首先在于其认识论上的意义。在科学研究中,范式的统一性与支配性决定着具有某种传统的科学家看待和探讨世界的方式,决定着他们眼中的合理问题、可靠的证据和可接受的解答等。缺乏主流范式的约束往往导致对话机制的混乱,从而增加了学术对话的难度,使人们对经济法理论自身的确定性和实践性产生疑问。因此,不论理论范式的独特性如何,经济法必须详细和系统地总结出自己的范式,明确自有研究范式的具体要求与约束。但事实上,中国经济法学界目前仍未完成这一任务。基本范式约束的不足成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和批判过于任意的根本原因之一。
五、回归科学的方法和论证:经济法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对科学方法的合理性进行长期争论之后,新历史主义学派实现了科学的合理性与历史性的恰当结合,认为科学合理性之所系的方法并不外在于理论,而是从理论中得来,并随着理论的变化而变化。新历史主义学派的做法为经济法学构建自己的方法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国内的苏力先生将中国法学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个阶段,为我们认识中国经济法学的类属和走向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中国法学的现有条件下,经济法学的知识类型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整体上不应属于政法法学和诠释法学的范畴,而应归入社科法学的领域,应当走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子。因此,经济法学在努力确立本体论的同时,应当努力吸纳科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回到科学方法和论证上来,是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必然选择。在这个大方向下,对理论方法和论证的追求可以使经济法学脱离任意研究和批判的歧途,回到以客观性研究为核心的科学研究上来,走出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混杂状态,改变注重制度静态研究而提不出理论模式的缺陷,构建以方法和论证为基础的富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否则,经济法学很难有自己的理论体系,理论研究和批判可能成为任意的主观解释性活动。
回到科学方法与论证上来,首先必须回到理性主义的框架内解释经济法现象。自17世纪开始,理性一直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依靠逻辑与数学的方法寻找适用于自然界的普遍法则,并形成了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当人们将理性的理念与方法用于社会现象与历史现象的研究时,便开始了近代社会科学的研究,因此,理性主义成为近代以来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论,理性分析与实证的方法成为近现代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作为这一过程的结果,“理性主义是指用理性的方法去解释宇宙间的现象、用理性的方法去分析各种问题,和用理性的方法去管制个人和社会的生活的各种活动。”由此,理性主义演变为一种方法论范畴的知识。从理论发展的形态看,以方法、论证为内容的形式理性逐渐成为理论建构的主角。因此,马克斯•韦伯进一步指出,西方现代社会的理性化过程实际上成为技术与程序的合理性。E•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又译杜尔克姆或涂尔干)申明自己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动中去。理性机制化的结果是产生出科学的世界观,并成为决定理性社会命运的力量。科学主义和实证主义认为专注于事实的现代自然科学方法是探求真理的唯一方法,尤其自波普尔与库恩之后,科学理论极大地适用于法律推理研究。经济法学的科学性、实践性,根本上都取决于其理论方法与论证的科学性。因此,如何用恰当的方法提高理论的论证性,并提出建设性的行动方案,是中国经济法学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经济法学界应当承担的学术责任。
回到方法与论证上来,必须坚持科学研究的基本约束:第一,具有求真务实的精神,承认相对客观的检验标准的存在;第二,坚持科学的知识观,承认经济事实与经济法知识的客观性,树立重在论证的学术立场,不能将经济法学的研究看作是一种靠任意理解和个人体验就可以得出恰当结论的活动,因此不应随意否定一个结论,也不应随意批判一个结论,而应专注于论证和解释客观存在的各种经济法现象,洗掉学术研究的浮躁和狂妄;第三,坚持客观主义的方法论思想,用规范的研究方法深入地观察、归纳、推演、验证我们所提出的观点与看法,而不能情绪化地下结论。因此,这需要我们在研究任何一个问题并提出一个结论时,不论是否批判他人的观点,都必须明确自己的理论假定、理论框架、理论分析工具和特定的范畴,而不是空泛地下空洞的结论。加达默尔说得好:解释当然必须从某处开始,但它却不能从任意的地方开始。第四,耐心地训练自己的理论素养,包括逻辑的思维能力、严密分析的技术、仔细验证的作风、严谨求实的态度等。
科学倾向于统一信念和方法,因此,回到方法与论证上来要求回到大体一致的方法与方法论上来。这种对于共同方法和论证的需要来自科学对事物普遍性解释的追求。自波普尔提出证伪主义理论之后,历史主义的影响得到进一步的扩张,科学哲学逐渐认识到人的主观因素对科学的影响及理性的局限,开始强调认识的相对性。这种非理性主义在费耶阿本德(Paul Feyerabend)的多元主义方法论中得到体现。但事实上,历史主义并不反对方法,而是主张历史上不同方法和评价标准的合法性,并进而反对任何普遍有效的方法。由于对法学上的结论进行证伪或证实都不容易,任何一种观点或研究范式都不可能是终极的真理,因此,经济法学研究范式自身也具有相对性,因而必然走向多元化。范式的多元化虽然对于扩展经济法的知识以及推动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范式的论争也可能成为理解的障碍,而且任何单一的范式只能在考察社会现实后获得部分认识,从不同的前提假定出发并具有不同取向的范式所形成的理论对同一经济法现象的研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难以形成一般性的理论体系。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马赫、迪尔凯姆等一批著名理论家虽然都偏爱方法论多元主义,但都认为个人偏好不能成为“客观标准”。另一方面,对事物普遍性的原理解释是工业文明生长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的实用理性哲学恰恰缺乏这样的科学素养与传统,成为影响中国工业文明发展的因素之一。在研究中国社会问题时不应当忽视这一文化与历史上的差异及约束。由于范式的概念既是历史发展的结果,也是科学探索的前提,为了全面和准确地把握完整的经济法现象,必须将各种范式的理论要素统一在一个整体性的分析框架中,对包含于经济法现象中的主观与客观、宏观与微观、价值与事实、规则与目标等矛盾进行综合分析,解释和说明特定实践模式中的经济法规律。共同范式的功能通常由依赖一定共识的主流范式承担。如果主流范式获得确认,便可以为研究提供基本的参考视角、框架与方法,研究范式就不会出现混乱的局面。确立主流范式要求经济法学术共同体必须遵从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必须遵守范式的约束,将范式的约束作为理论研究的基本规则与标准,不能任意选择并使用研究范式,以便排除研究的任意性,从而维护理论的相对一致性;第二,在共同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最基本的研究范式,学术共同体根据基本范式开展理论研究活动。在主流研究范式形成后,理论研究仍可使用不同的范式,但主流的范式引导着理论研究的基本走向,把握着理论发展的态势,维持着理论的一致性、确定性和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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