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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竞争法(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
  1、行政执法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的设置与一国的行政体制密切关联,并与该国的竞争法立法模式有一定的联系。同时,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常常同时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及相关行业法,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部门往往呈现多元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的是综合执法与分别执法相结合的体制,具体说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执法机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如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商品检验检疫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商务部、金融业、农业、电信业、电力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分别负责本领域或本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治理与查处,是为分别执法机关。
  与此同时,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机关,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第1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我国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主管机关,集中行使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权力。199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了公平交易局,并设置了反不正当竞争处,专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工作。相应地,许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设置了专门的公平交易执行机构,负责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工作。
  2、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和第28条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以下职权:
  (1)询问权。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权。这项职权主要是针对仿冒行为而言的,监督检查机关在查处仿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对涉嫌违法的财物进行检查。
  (4)强制措施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为防止违法行为继续进行,或者为保全证据,监督检查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需要注意的是,监督检查机关自身无权封存或扣押涉嫌违法的财物。
  (5)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查证属实,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提、责令停止违法行业、责令消除影响、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二是对于拒不执行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的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强制措施的行为人,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3、行政执法程序
  监督检查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包括:(1)立案;(2)调查与检查;(3)决定行政处罚;(4)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具体执法程序参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过程中,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
  1、处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职能,给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受害人提供司法救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刑法》对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对于上述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处理经营者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争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产生的争议,依职权作出最终裁决,平息争议。
  
【注释】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309页。
孔祥俊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9页。
根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匀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经营者对已经向公众明示的前款事项不得变更。在销售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对超过五百元以上奖的兑奖情况,经营者应当随时向购买者明示。
见《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
邵建东编著:《竞争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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