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勘察费与设计费的总额,斩断与其后产生的施工图工程造价概(预)算总额之间的联系。将工程勘察费与设计费纳入招投标内容,并以综合评估法评定。
3)实行设计成果验收和施工图工程造价概(预)算审查制度。建立并完善设计成果验收制度和施工图工程造价概(预)算审查制度,把对施工图工程造价概(预)算的审查,列为设计成果验收的一项内容;把严格依照设计成果所建造的截污工程的收水效果,列为最终检验设计成果的一项考评指标。
4)从严控制施工变更,加强工程计量支付以及竣工验收管理。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变更设计管理规范,严禁造成变更事实后再送审等违反变更程序规定的做法;对于内容涉及基本原则、技术标准、施工工艺、管材类别、使用功能以及工程外观等方面的变更,除了应满足变更目的和安全需要外,一般还应同时符合投资效益原则,其中包括原则上不得增大投资规模。必须切实加强对施工单位每月工作量的计量复核工作,杜绝虚假工程计量及其支付。必须进一步完善污水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竣工验收工作的规范化、统一化、效能化,确保已竣工污水工程具备正常的运营功能。
4. 进一步加强管网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同样是控制工程投资效益的要求。管网工程建设质量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管材质量,二是施工质量。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多数情况下都是通报处理,有点不痛不痒的感觉,结果屡禁不止;部分情况严重的,停止其管材供应资格,或者禁止其一定时期内参加本市同类工程投标活动,处理不可谓不重,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所遭受的损失却无法弥补。总之,通报措施一般显得力度不够;力度大的情况下,又往往两败俱伤,难以收到“打击敌人,保护自己”的效果。
在加强管材准入管理,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配合运用综合手段,处理工程建设出现的质量问题,包括经济、行政乃至刑事措施。因为市场主体总以追求利润为目的,所以应特别注重运用经济措施。只要出现质量问题,无论问题大小,都应该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予以惩处,甚至对于潜在的质量威胁也一样。经济措施可以在现行制度中寻找,但大量的是通过事先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力义务而确立。行政手段不能代替经济手段,即便采取如市场禁入等行政措施,也不应放弃追究其经济责任。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的同时,更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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