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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绝非“吃力不讨好”

  彭真同志曾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焦点上砍一刀。企业利润短期的高速增长与社会发展长期的和谐稳定如何取舍,这是个艰难的抉择。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者鉴定地选择了后者,因为他们坚信,只有建立在权利平衡之上的经济发展,才是健康、稳定、可持续的。今天的中国已经不是改革开放初期的中国,公平、正义、共享正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价值取向,即使在现阶段一些企业确实面临成本上升、利润减少的困难,也不应当认为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使其受到影响甚至打击,因为法律不能屈从于现实的不公正与不规范,法律应当给出规范的、进步的、合理的明确信号和价值导向。
  纵观立法中的利益博弈和执法中的猫鼠游戏,劳动合同法决不是“吃力不讨好”。但我们同时也要反思,如何保证民生立法以更低的成本适应现实的需要?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利益博弈的时间越提前、程度越激烈、过程越透明,法律实施的成本就越低,共识就越容易达成。向社会公开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各类座谈会,已经成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重要形式,也是立法程序中各个利益群体进行利益博弈的重要舞台。劳动合同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各类意见19万多件,创下历史记录,成为民主立法的一个典范,但相关的劳资双方的利益博弈过程却没有通过正式的途径显露出来。程序中的一些欠缺使得相关利益主体的诉求没有充分地表达和博弈,将本应在立法过程中达成共识的制度设计转变成了法律通过之后不应误读和不当规避的制度“漏洞”,无形中增加了法律实施的成本。
  其次,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要与制度的运行紧密结合起来。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要转化为实践中的利益保护,必须在立法过程中平衡各方利益,与制度的运行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到其普适性和可行性。光有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没有制度运行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再好的初衷也会落空,再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劳动合同法从通过到正式实施的准备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将价值取向上的善意与合理转化为制度运行的过程。但在准备期中,各种规避制度、曲解善意的“培训”恰恰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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