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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一)

  双方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行为、专利权许可合同行为。
  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成立合伙企业的行为、股东会作出决议的行为、公司章程的订立行为。
  (2)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在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需要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把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如买卖、租赁、承揽等行为。
  实践性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保管行为、消费借贷行为。
  (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为标准,可以将其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或者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行为、票据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约定意思表示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民事法律行为均为不要式行为。
  (4)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将其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
  主行为,是指不依赖于其他民事法行为而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则是指其成立需要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在抵押合同中,主债务合同是主行为,而抵押合同属于从合同。
  (5)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有成立是否以给付原因为标准,可将其分为原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指以给付原因为成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原因行为不存在、不合法或与该行为不一致,则该行为不能成立。如买卖行为中,卖方出售标的物是为了取得价款,而买方购买标的物是为了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无因行为,是指行为的成立不需要存在给付原因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行为人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主张票据上的权利,至于取得票据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除此之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其余分类,如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等等。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人的内心意思表示需要通过一定的外部表现形式方可被相对方知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就是指行为人表达其内心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三种。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既包括当面交谈,也包括电话交谈。这种形式简便、快捷,但一旦发生纠纷,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口头形式多适用于数额较小、能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书面合同、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图表照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手续稍显繁琐,但明确肯定,有利于明确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行为,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实践中,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是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的。
  书面形式有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之分,前者只要求意思表示是以书面文字的方式进行即可,而后者除了要求采用书面文字形式外,还需要有关机关进行确认的形式。特殊的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登记形式、鉴证形式、认证形式、审批形式、公告形式、见证形式等。
  (3)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并未直接表达其内在意思,而是根据其行为推断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具体又可以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前者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有目的的积极的行为,以使他人可以推断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予以接受,表明了双方都有结租的意思表示。后者是指行为人完全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其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本人知道他人以其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再如遗赠的情况下,受遗赠人到期未表示接受遗赠的,视为放弃遗赠。由于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完全是在行为人不作为的情况作出的推理,所以,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可分为一般条件和特别条件。前者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备的共同条件,后才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法律行为,除一般条件之外所应具备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1)当事人。当事人,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其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不可缺少。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就无从谈起。(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内心的意思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管采用何种形式来表达内心的意思,但必须有意思表示存在,否则相对人无从知晓其内心的需求。(3)标的。标的是行为的内容,即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确定并且可能的标的,否则就毫无意义。所谓标的确定,是指标的的具体数量、质量、规格等要素是可以认定的;所谓标的可能,是指标的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条件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成立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须具备的要求,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具备的条件。其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形中:(1)在有因行为中,原因行为不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就不成立,此时,原因行为就成为这种法律行为的特别条件。(2)在实践性行为,标的物交付后,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成立,标的物的交付就构成了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条件。(3)在要式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必须具备某种特殊的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的程序,这些特殊的形式或特定的程序即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特别条件。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当事人预期有法律效果。只有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才予以认可,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个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方能生产。这些条件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既有实质上的,也有形式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所以,行为人必须具备能够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依法独立进行任何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行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得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其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不能因其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受到影响。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要求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如果法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或其负责人实施的超越其经营范围的行为,在相对人善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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