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检察官以个人身份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此种做法,在实务中比较少见。在重庆东泉丝厂案中,巴南区人民检察机关的两名检察官曾以个人身份作为区财政局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检察官是以个人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种方式并不属于检察机关以国家机关身份维护公益的范畴。
不管怎么说,我国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护公益的实践,至少向我们昭示了检察机关通过诉讼维护公益的必要性。
二、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中应有功能之分析
在现代法治社会,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中应有功能应当包括以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公益。
(一)外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中维护公益功能之考察
1.外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维护公益的功能
在民事法领域,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功能及其方式,在许多国家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下面仅作简要考察。
法国比较重视检察机关在民事法中维护公益的功能。《法国民法典》中规定,对尊卑血亲结婚等违反善良风俗或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婚姻,检察官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的诉讼;为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检察官可向法院提起请求指定财产管理人和请求监护无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法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编对检察机关为维护公益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做出了专门规定,比如该法第421条规定:于法律规定之情形,检察机关代表社会,得作为主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作为从当事人参加诉讼。在法国,检察官参与民事诉讼的身份是当事人,可以作为主当事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从当事人参与诉讼。
《日本检察厅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进行其他法令规定的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日本人事诉讼程序法》允许检察官提起或参与人事诉讼。比如,该法第19条允许检察官提起婚姻案件;第22条还规定,在他人提起诉讼的场合,检察官也可申请参与诉讼程序或提出上诉。同时,在婚姻案件、收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中,检察官即使不作当事人也可以提出事实和证据。日本将保护现代性公益(比如环境权、消费者权益等)作为公益保护者的行政当局的责任,但是由于出现了行政当局未能充分保护公益的案例,所以有人提出通过向私人敞开诉讼之门的方式来弥补行政当局对公益保护的不足。[4]
《俄罗斯联邦
宪法》规定检察长以国家公诉人身份支持公诉,并对法院的民事、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异议。《俄罗斯联邦检察法》第31条规定,如果需要捍卫公民、社会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时,检察长有权向法院提出意见,要求维护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参加审理的任何阶段。该法第32条规定,检察长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支持民事诉讼,就整个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俄罗斯联邦
民事诉讼法》第
41条规定,如果检察长认为对保护国家或社会利益,或保护公民权利及合法利益有必要,有权提起诉讼或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参加诉讼;如果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检察长有必要参加该诉讼,检察长则必须参加该民事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