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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的功能分析

  在英国,检察长有权在法庭上代表公众。检察长最早是作为国王的代表,以国王或皇室的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国王或皇室权益。如今,对于涉及皇室权益的民事案件、确认子女合法身份的案件、侵害公共秩序的案件等,只要公益可能或正在受到非法侵害的事实存在,检察长就可以代表政府提起诉讼以维护公益,而并不取决于是否有告发人。英国有学者认为,总检察长在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中是必要的当事人,即便在其他案件中也有权发表意见,尤其在有关慈善事业管理的诉讼中总检察长作为皇室代表是当然的当事人。[5]
  在美国,检察官是政府的代表,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贯穿着一个基本思想是检察机关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美国法典》第28卷第547条中规定,检察官对涉及联邦利益的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美国的《谢尔曼法》第4条和《克莱顿法》第14条规定,各区的检察官,依据司法部长的指示,在各自区内提起衡平诉讼,以防止和限制违反法律的行为。《环境保护法》、《防止空气污染条例》和《防止水污染条例》等,授权检察官提起相应的诉讼,或者支持主管机关和私人提出诉讼请求。
  2.小结
  根据上文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民事法领域,许多国家都授权检察机关为维护公益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案件的制度界定方面,各国之间存在着差异,不过大体上可归纳为两类案件:(1)传统民事公益案件,主要是有损公益的合同无效诉讼案件、人事诉讼案件等,即关于自然人婚姻关系、亲权关系等基本法律身份关系的案件,比如婚姻案件、收养案件等。[6] (2)现代民事公益案件,比如环境权诉讼案件、公害诉讼案件、消费权诉讼案件、社会福利关系诉讼案件等。
  一般说来,在民事法领域,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功能,最初主要体现在传统民事公益案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现代民事公益案件[7],而英美法系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功能集中在现代民事公益案件。
  现今,许多国家和地区为加强公益的保护,努力扩大民事诉权主体或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对于侵害性较大、影响面较广、但尚非具体投射到特定人身上的侵权案件,就必须扩大诉权的主体范围,以维护公益。[8]对于私益和公益并存的案件,法律在保护私益的同时也保护公益,所以在赋予私人以诉权的同时,也赋予公益维护者以维护公益为目的之民事公诉权。我们应当注意到,许多国家法律除赋予检察机关以维护公益为目的之公诉权外,还明确赋予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以相应的民事公诉权。[9]
  虽然不同国家对于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功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规定,但是普遍认为,在民事法领域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是维护公益,以全体纳税人所支撑的检察机关积极维护公益是其职责。在民事法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现代型公益诉讼或者说通过引入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益的实现,以法治的方式推进法治,实现司法能动主义,推动公共政策的形成,使社会获得系统化的变革。
  (二)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维护公益的合理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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