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律中的应有功能界定为维护公益,将其身份定位为维护公益者,除了以上比较法方面的依据之外,更重要的是在我国还有其他的合理根据。
1.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维护公益有其必要性
针对我国民事法领域与日俱增的侵害公益的事件,整个社会迫切要求通过多种合理有效的途径来维护公益。其中,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途径获得普遍认同,并积极付诸于实践。同时,在全球化进程中,与我国有关的涉外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检察机关为维护我国公益而提起或参与涉外民事诉讼,则是在涉外民事法领域维护我国公益或公共秩序的一种有效途径。
虽然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也具有维护公益的职责,但是由于偏执于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有时某个行政机关本身就是公益的侵害者。检察机关因其检察职能,一般不会如行政机关那样主动侵害公益,所以由检察机关维护公益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其他国家机关在维护公益方面的懈怠。
我国检察机关为维护公益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还可以弥补以下漏洞:(1)有些侵害公益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具体的受害人而可能无人提起诉讼;(2)很多公益案件中,受害人众多且利益小额分散,受害者个人不愿意提起诉讼。
许多人士主张,我国法律应当赋予公民个人为维护公益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对此,本文的看法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公民个人为维护公益提起民事诉讼,可能因违背受害者的意愿而侵害其诉权。
法谚有云:“没有义务去做不可能的事”(Impossibilum nulla obligation est)。若在法律上让公民个人“维护公益”,实际上是要求公民个人去做其没有能力做的事,从而不当地增加公民的法律负担(但不妨碍将“维护公益”作为道德层面的要求)。
2.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维护公益符合现代法治的原则
检察机关是由国家财政或全体纳税人支撑的,其性质是“国家”的检察机关,其职责是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从现代法治的角度来说,维护公益及通过公益的维护来保护私人合法权益是国家检察机关
宪法上的职责。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权益主体均应能通过诉讼获得公正及时的救济。为维护公益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民事诉权,实际上扩大了更多受害的公益被纳入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性。
检察机关为维护公益提起或参与民事诉讼,可以运用民事诉讼所具有的诸如把一般问题转化为个别问题、把价值问题转化为技术问题的特殊性质和手法,利用正当程序,分散或缓解纠纷对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正统性产生的冲击,从而发挥出维护或再生产政治及社会制度正统性的功能。[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