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的功能分析

  在法律层面,“维护公益”是国家机关存在的根据,是其天然的或宪法上的职责。由国家机关(包括检察机关)以公权力者身份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虽有可能产生腐败或滥用权力,但在法治社会,公权力毕竟比群众运动更易于控制和规范。[11]
  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中维护公益的原则和界域
  (一)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应当采取法律明定原则
  在现代法治社会,对于维护私益的“保护规范”的规定,普遍采取从宽的态度,但是对于维护公益的“诉权规范”,则往往采取从严的态度,即采取法律明定原则。[12]
  对于含有私益和公益的民事案件,一方面法律允许私益主体享有诉权并可自由行使;另一方面法律可以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等以诉权来维护公益,此种情形中检察机关是形式诉讼当事人(即法定诉讼担当人)。
  若形式诉讼当事人非法定化,则可能侵害实质当事人的诉权。因为诉权是实质当事人所固有的诉讼救济权,是否行使取决于实质当事人的意志,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没有该当事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取得其诉权或者行使其诉权。
  因此,对于维护公益的形式诉讼当事人,目前许多国家基本上采取法律明定原则,即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我国今后的做法应是,在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比如反垄断法、环境法、消费者保护法、国有资产法等)中明确授权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如果存在立法上的漏洞,为了及时维护公益和尊重实质当事人的诉权,可由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立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二)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维护公益的界域
  在民事法领域,基于对私权主体意思自治的尊重,国家的干预被限制在维护公益方面,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的功能也应被限制在维护公益方面。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法领域担负着较重的维护公益的职责,并且考虑到我国检察机关维护公益能力的有限性,所以我们应当尽量合理界定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法领域维护公益的案件。本文认为,在民事法领域,我国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案件应当被限定在现代民事公益案件,而不应包括全部传统民事公益案件。
  至于我国检察机关应否提起或参与传统民事公益案件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赞成的观点认为,人事诉讼案件涉及公益,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理应提起或参加人事诉讼;同时,人事诉讼遵循实质真实的原则,所以为了探求案件的实质真实,代表公益的检察机关在人事诉讼程序中提供事实证据和进行法庭辩论,有利于实现案件的实质真实。[1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