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的制度弊端
首先,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容易导致狱内关系不平衡。目前, 实施家庭同居制度的刑罚执行机构几乎无一例外都把该制度适用于已婚人士。但问题是, 几乎没有一所监狱只关押已婚人士。因此, 已婚人士享有这种配偶同居待遇容易引起那些未婚服刑人员的妒忌和心理不平衡, 从而引起狱内关系紧张。再者, 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已婚人士, 如果他们申请家庭同居待遇却被配偶拒绝, 这将极大地打击他们的服刑积极性。其次,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容易滋生腐败。就目前的机制来说, 具体评价哪个服刑人员符合享有家庭同居待遇的机关通常为该服刑人员所在的执行机关。虽然执行机关及其上级机构都有一套客观评价标准, 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才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家庭同居待遇。但是, 对于有些标准的评判仍旧需要靠公务人员的主观评价。因此, 实践中, 有些服刑人员通过向执行机构公务人员行贿以期获得家庭同居待遇, 而公务人员容易滥用手中权力从中获得个人私利。再次,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容易导致管理失控。监狱是特殊场所, 出于安全和管理的需要, 监狱当局对于出入监所的物品都有严格的要求。允许服刑人员享有家庭同居待遇, 在他们了解外界信息的同时也开了一条接触外界物品的“绿色通道”。亲属出于各种原因, 极有可能冒违法甚至犯罪的风险而将违禁品带给服刑人员。比如《越狱》中, Michael 的妻子违规带入一张信用卡。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 在服刑人员享有家庭同居待遇时, 管理人员是不在现场的。在这个管理的真空地带, 有发生任何事情的可能性。比如在一些监狱出现对家庭成员的暴力事件。另外, 一旦女性服刑人员怀孕, 会给狱内管理带来很大不便。随着各国对人权保障的关注, 狱内同居房间里的设施也越来越现代化、人性化, 但是, 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有违初衷的负面情况。在美国的一些监狱里, 出现了公共财物失窃的现象。
三、实施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理性分析
(一)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基础定位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待遇在我国还未形成体制性规模, 目前只是在极少数监狱里进行探索性试验。吉林长春的兴业监狱在1998 年10 月28 日根据《
监狱法》对罪犯实行宽管、普管和严管, 不同的级别给予不同处遇的规定, 开设了“亲情接待室”, 允许改造表现积极的宽管级罪犯与其配偶在“亲情接待室”内进行同居生活。与服刑人员同居的除配偶外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但基本为服刑人员的子女。北京女子监狱也已开设同居会见, 允许女服刑人员与前来会见的配偶同居24 小时。对于我国监狱人性关怀初步探索的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 存在一定的反对意见———罪犯在监狱里是为了接受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而不是享受生活; 对有被害人存在的情况下, 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实行难以抚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 该项制度的实施缺乏
监狱法等具体规范的法律依据。我们认为, 改造与惩治是刑罚不可偏废的两大价值目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是为了惩治其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 同时也是希望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 以达到防止再犯、预防初犯的目的。绝大部分罪犯服完刑后仍然是要回归社会的。对服刑人员赋予家庭同居待遇, 不仅能促进服刑人员本人积极改造, 稳定其家庭关系, 同时也使他影响到其他服刑人员对生活产生美好向往。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使犯罪人在严格的监狱管理与非自由生活的环境中保有对自由生活的追寻, 它以温和的规范改造为基础, 提供个体化生活环境与人性化矫正教育,间接地促成了服刑人员“摆脱犯罪欲望束缚的外部资源巩固”[9]。我们不能因为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存在操作上的感情障碍或者技术困难而放弃制度优势所带来的规范收益, 正确的路径应当是优化服刑人员家庭同居制度的执行方式, 使其制度弊端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