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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立法中的若干技术问题

  
【注释】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行文的方便,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
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9年10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行文的方便,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简称行政诉讼法
①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施行。
①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② 颁发于10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的规定》。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行政赔偿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条例第3条规定。
④ 有关行政事实行为的系统论述可参见沈开举、王红建:“论行政事实行为”,载《中国法学》2002年郑州大学专刊。
① 本法第二十七条与二十六条的规定类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64页。
参见《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8月版,第153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
参见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九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6条、第7条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虽已被废止,但该类行为作为行政裁决的可诉性是不言自明的,最高人民法院至今仍然坚持这一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共列举了十一项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形。
杨小君:《正确认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行政诉讼法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仅规定了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并未明确规定以国务院为被告的案件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条例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既未规定国务院管辖复议案件,更未规定国务院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问题。
行政复议条例五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行政诉讼法十五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一项:“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翁岳生:《论特别权力关系之新趋势》,载《行政法与现代法治国家》,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1982年版,第131页。
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96页。
陈敏著:《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是距1998年版,第189页。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条四款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参见《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政府工作部的依法设立的旅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也机构的部分或者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之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郑州市公安体制即是如此。郑州市所辖的巩义、新密、新郑、登封、中牟等县市的公安局既受同级政府领导,又受上一级公安机关领导;而郑州市所辖的二七区、金水区、邙山区、中原区、上街区及开发区的公安分局则直属郑州市公安局领导。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参见行政复议法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和省┅┅向国务院部门或┅┅。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细更行为不符申请的复议,有设立该派 出机构的部门管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复议决定之种类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手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部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甘文著:《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论——理由、观点与问题》,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强世功:《再论法治的本土资源》,载法律思想网《苏力文集》。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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