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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作为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CEPA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受到WTO的约束和监督,并在WTO体制内存在和发展。从CEPA的签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发展趋向看,符合上述四个文件规定的情况,可视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形成自由贸易区所必需的临时协定,换言之,上述四个文件的规定是CEPA得以产生和发展的WTO法律基础。正如CEPA协议第1条的规定,其目标是通过“采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等措施,加强内地与香港澳门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需要提醒的是,WTO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区域”概念的解释具有特定的含义,WTO绝大多数成员方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也有一些特殊情况,譬如像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三地也作为单独关税区成为WTO的成员方。于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规定中,不论关税同盟,还是自由贸易区,其区域均指“关税区”,在这个意义上,WTO所言的“区域”和国际私法中的“区域”的含义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解,应该采取广义的概念,不应该仅仅局限于“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成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像CEPA这样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建立的更紧密经贸合作安排应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新的发展模式。
  二、CEPA与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其他模式的比较
  (一)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几种典型模式
  当今世界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共同发展的时代,区域经济的有机结合也已经成为现实,许多区域经济组织都在迅速发展,诸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区域经济组织都显出十足的活力,并且为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虽然同为区域经济组织,其组织和发展模式各有不同,有的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强强联合而组建的,比如欧盟;有的是发展中国家之间为资源互补而结合的,比如东南亚国家联盟;还有一些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为促进经济交流合作而组建的,最典型的代表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区。
  笔者认为,CEPA也是WTO框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特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模式,其最大特点就是它并非由不同国家构建起来的“区域”,而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区域”之间的经济一体化的安排,因此它具有不同于上述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特殊性。另外CEPA没有像其他区域经济组织那样,形成一个“组织实体”,而仅局限于“区际协作安排”。我们要以一个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内地、香港、澳门之间要想真正的实现零关税,从而达到区域经济一体化,就必须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而前文提到的各种区域经济组织的成功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所以下文选择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两种模式欧盟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与CEPA进行比较分析,一方面目的是进一步明晰CEPA自身的性质和定位,CEPA是和其他区域经济一体化性质相同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安排?还是自成一类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另外一方面也是希望通过对比分析研究,找到CEPA自身的特点,并且借鉴其他模式的优点,以求寻找一种适合CEPA这种特殊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模式的建设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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