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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WTO框架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全新模式

  再次,CEPA各成员方经济互补性强,有利于区域内部经济的协调发展。在发展外向型经济时间方面,参与国际分工深度方面,CEPA各方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也就决定了各经济体产业优势的不同。近年来,虽然香港制造业“空心化”问题凸现,但其金融、物流、资讯和旅游 4 大服务业在亚洲地区甚至国际上仍具有明显的优势;博彩业则是澳门的支柱产业,澳门的旅游业也较为发达,但产业结构单一;国内地制造业在亚洲乃至世界发展势头强劲,但服务业发展不及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各经济体的经济互补性强,形成紧密联系的区域经济的需求性也很强。[11]
  最后,CEPA协议达成的速度较快,其速度之快超出一般自由贸易协议。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中,各方都是不同的主权国家,在签订合作协定的时候都很谨慎,尽可能的顾及国家利益,所以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处理细节问题。而CEPA是在一国主权下的产物,在各方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更多的看到了整个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整体利益,这一点已经在实施四年多的实践中内地和港澳地区所取得的巨大成效和飞速发展的辉煌业绩中得到证实。
  
【注释】作者简介:慕亚平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WTO与CEPA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理事;宋洋,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本文为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家“985规划”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中山大学港澳研究资助项目及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刘世元主编:《区域国际经济法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曾华群:《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载于《厦门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佟家栋、杨坚、信玉红:《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比较》,载于《世界经济文汇》,1994年第1期,第46-49页。
田家谷主编:《国际经济组织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页。
鲁国强:《试论欧盟对国际贸易模式的影响》,载于《环渤海经济瞭望》,2004年第12期,第41页。
田家谷主编:《国际经济组织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66页。
张献:《APEC的国际组织模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汤碧:《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比较》,载于《南开经济研究》,2002年第3期。
李盾、董云:《CEPA与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构建》,载于《经济纵横》,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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