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点思考

  2、现存的理解误区。
  通过笔者在司法实践中观察,发现目前普遍存在一种误区.即我国目前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西方国家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实质是一致的。有学者明确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国际范围内“重重轻轻”两极化刑事政策的中国化.因为20世纪7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所呈现出同时朝着“宽松的刑事政策”和“严厉的刑事政策”两个不同方向发展的趋向。日本有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为刑事政策的两极化,我国有专家将它概括为“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轻轻”就是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重的犯罪,处罚更轻;“重重”就是对严重犯罪更多地适用严厉的刑罚,尤其是对暴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一般是更多更长地运用监禁刑进行惩罚和隔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1)内涵不同.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涵义极不相同,两者不宜混为一谈。“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意味着对严重犯罪的处罚更重,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更轻,刑罚分别向最重和最轻两个极端发展,两者的区别是显而易见;(2)背景不同.美国1970年代以来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有其特有的社会背景,并不适合于我国。“轻轻重重”的两极化刑事政策是对功效被过分夸大的监狱矫正刑运动的调整和反弹,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我国与西方国家现在处于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我国的刑事法制没有经历西方国家已经经历的轰轰烈烈的矫正刑运动,所以两极化刑事政策不是当代中国刑法改革所需要的“药方”。所以,不宜将一些西方国家的“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等同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简单地移植过来.
  3.商榷的法律涵义。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涵义,目前虽无准确慨定,但比较普遍的理解是: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员,尽可能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宽大处理。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就是要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宽严互补,反对过于严厉或者过度宽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宜简单地归结为二元分离的“对严重犯罪从严,对轻微犯罪从宽”。宽缓与严厉两方面应当彼此协调,有机结合,反对将二者割裂开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是指对于犯罪应当有宽有严,而且在宽与严之间还应当具有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换言之,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语境中,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在此,如何正确地把握宽和严的度以及如何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确实需要加大立法力度。
  4、规范的区别对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