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构筑
Setting up the Network Copyright Protection System in the Network Ages
申柳华
【全文】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被称之为继报刊、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的因特网发展日新月异,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①。一方面它极大的促进了信息的传播,深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流方式和思想观念,使“地球村”的思想成为现实;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在网络环境下的广泛应用,也对传统学科提出一系列挑战,特别对知识产权法如何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发展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的特点[1],而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变化,传播的速度也更加迅捷,作品一旦上网则变成公开、公知、公取的信息,且作品的传播也不再依赖其原来的载体,因此很难为权利人所控制。在传统传播环境下版权人可从出版商处了解到作品发行、使用的情况,对侵犯版权的行为易发现也易向法院举证寻求司法保护;而在网络环境下版权人很难掌握其作品被发行、下载、复制的数量,并为艰深复杂网络技术所羁缚,难以向法院举证。这必然冲击到传统版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传播速度极为迅速,且范围更广,这使得权利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授权而获利,因此版权的法定保护期有缩短的趋势。这必然冲击到传统版权的时间性。版权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一国的版权只能在该国法域的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自动保护他国的版权,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双边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然而网络的普及,作品可轻易的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以国家利益为背景的版权保护地域性原则也必将被互联网所突破。因此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必将推动世界版权法律保护的统一进程。
飞速发展的数字化技术已向传统的版权保护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既能更好的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人利益,又能积极的促进网络行业的发展,即寻求公共利益与版权人利益的平衡点,已成为各国学者普遍关心并积极探讨的问题。笔者也力图以自己有限的学识及研究视角来构筑一个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体系,下面笔者将从法律实现和社会实现两个角度来探讨建立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体系的问题,笔者希望从这两个角度出发构建的版权保护体系能实现版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公共利益保护的平衡,使网络环境下版权的行使能有序化、安全化。
一、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法律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