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常见毒品犯罪量刑基准初探

  3、毒品犯罪行为性质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犯罪的性质是由整个犯罪构成决定的,不同的具体犯罪体现不同的社会危害性质[iv]。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不同毒品犯罪行为的性质对毒品犯罪量刑的不同影响进行讨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并列罪名,表明走私毒品行为、贩卖毒品行为、运输毒品行为、制造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该相当。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而且无论数量多少,都要予以刑事追究。表明走私毒品行为、贩卖毒品行为、运输毒品行为、制造毒品行为均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在行为人被查获持有毒品的情况下,又无法查明行为人毒品的来源和去向,对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故意不明的情况下,为打击毒品犯罪的特殊需要而设定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相同毒品相同数量分别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处刑是不是应该就一定相同呢?回答是否定的。不妨设计如下毒品犯罪完整链条来分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差异。行为人A将毒品走私入境(或者是生产出毒品),行为人B将毒品运输到某地,行为人C将毒品卖给行为人D,行为人D将毒品卖给吸毒人员。在这个完整的毒品犯罪链条中:A的行为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没有A的走私或者制造毒品行为,客观上是不会存在往后的毒品犯罪行为,更不会导致危害人身健康的结果发生;B的行为起到转移毒品位置的作用,没有B的运输行为,客观上是可能存在往后行为的,换句话说,A完全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完成毒品的转移;C的行为实质上也是起到转移毒品的作用,没有C的行为,同样可能存在往后行为,换句话说,毒品完全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达到D;D的行为起到关键作用,没有D的行为,流入社会的毒品只存在危害人身体健的可能性,D的行为直接导致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危害。通过上面的比较,从行为客观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来看: A、D行为社会危害性是最大;B、C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较A、D为小。如行为人运输海洛因100克,就应该较走私、制造海洛因100克和直接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100克的量刑为轻。同样的道理,行为人实施B、C两个行为,比单实施B行为,或者单实施C行为社会危害性要大,但不一定会比单实施A行为或者单实施D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毒品犯罪行为载量刑罚时,不能简单只看触犯的是什么罪名,还应该对行为所具有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进行科学分析、比较,从而公正量刑。
  4、案发时毒品状况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