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主权丧失得越来越多,在西方殖民者的诱导下,无论是清政府还是国民政府都希望通过与西方法律的趋同,来达到从西方列强手中争取回主权。于是表面残酷的行刑方式、民刑不分的法律体制、重实体的传统法向程序法的西方法学靠拢,只是这些刑事法律方面细枝末节的修改并没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从1840到1949年的整整一百年间,救亡图存,找到一条挽救民族危亡的道路,在实用主义面前,法制更多的是一种试验、一种姿态。即使通过清末修律得来的法律也是不洋不中的奇怪法律,然而民族危亡的加剧,使得其工具性的特征异常明显,不做彻底的改变难以带来根本的变化,而这些两面性的缺陷使得法律难以以法治的方式普照普通民众。其两面性特征是以下两点:
(1)封建浓厚,没摆脱封建法律的根本;只是用一些西方的殖民语言来欺骗社会变革的期望者,在缺乏与原生态所生长的基础的法律,只是一张美丽的图纸而已。
(2)殖民托管;无论是清末的力争夺取夺回主权的修律行为,还是民国的五权
宪法、刑事操作与人才的西方化,只是更多地表明了其殖民的附属性、托管性。
在所谓:领事裁判权中,外国人在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而相反中国人则受到外国法律的管辖;奇怪的例外中使人对其漂亮词语外衣下的虚假本质认识得更清,无法取信于民,其实施更难得到遵守。而在这法律的过程中分为两个时期;
(1)清末的修律;清政府面对司法主权的丧失,希望通过修律的方式从列强手中夺回主权。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修律大臣考察了西方法律制度后,参照西方法例来修改传统法律,开启了刑民分家、重建司法操作等一系列,但是其工具性操作异常明显。表面法制的虚假繁荣而无近代
刑法理念的更新,是难以达到‘外争国权,内安民心’的作用。只是为以后的西法东渐开启了一条前进之路,而传统的
刑法及一些人性化措施与实施细则,在多国法律的杂交中逐渐解体。
(2)民国的
刑法革新;民国时期的法制改革,在借鉴和总结清末修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法律观念更新来推动社会改革。在刑事法律方面,则表现借鉴、引用西方最新的
刑法理念来为中国刑事法律服务。在这期间提出了一些心的刑事法律理念,尤其以王宠惠等受英美法系教育的人代表;‘
刑法所以防民,亦将以宜民’(1)的提出,以宜民为刑事法律的宗旨,开始对传统刑事法律的目的提出质疑;罪行法定等影响渐渐进入法律之中,但是例外处处,使得刑事法律的威信难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