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继的共犯,日本学者山口厚讨论了四个案例:[6]
案例一,在先行者基于抢劫的意图对被害人施加了暴行并抑制住了被害人的反抗后,后行者加入进来共同夺取财物的事例。先行者成立抢劫罪是当然的结论,但后行者是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的责任,还是盗窃罪的共犯责任呢?承继的共犯全部肯定说,会得出后行者应承担抢劫罪的共犯的责任。全部否定说会认为后行者只应承担盗窃罪的共犯的责任。另外,由于后行者对于先行者的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已被抑制的状态有认识并有积极加以利用的意思,所以部分肯定说会主张后行者应承担抢劫罪的共犯的责任。
案例二,在先行者出于劫取财物的意图杀害被害人后,后行者加入进来共同取得财物的事例。后行者是承担抢劫杀人罪的共犯的责任,还是承担抢劫罪的共犯的责任,甚至只承担侵占脱离占有物罪或者盗窃罪的共犯的责任。按照全部肯定说,正如前述日本大审院1938年11月18日的判例,会认为后行者也应承担抢劫杀人罪的共犯的责任。全部否定说会主张后行者仅承担侵占脱离占有物罪或者盗窃罪的共犯的责任。部分肯定说可能主张后行者虽然不应承担抢劫杀人罪的的共犯的责任,但应承担抢劫罪的共犯的责任。[7]
案例三,先行者出于骗取财物的意图,使用欺诈手段,在已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后行者加入进来共同取得被害人财物的事例。后行者是承担诈骗罪的共犯的责任,还是不可罚的行为。全部肯定说会得出后行者应承担诈骗罪的共犯的责任。全部否定说可能认为,后行者构成不作为的欺诈,故应承担诈骗罪的共犯的责任。[6]部分肯定说认为,由于后行者利用了先行者造成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状态,所以后行者依然应承担诈骗罪的共犯的责任。[8]
案例四:在先行者已经实施部分暴行后,后行者加入进来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行,导致被害人受伤,现在不能查明被害人受伤是发生在后行者加入之前,还是加入之后,后行者是否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前述日本高判昭62.7.10的判例是肯定后行者承担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按照全部肯定说,依然会得出后行者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部分肯定说,也会得出肯定的结论,即后行者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对于全部否定说而言,因为考虑到
刑法第
207条暴行罪的同时犯拟制故意伤害的共犯处理的特别规定, 没有共同伤害故意的同时犯的情况下,尚且追究各行为人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本案中后行者与先行者具有伤害的共同故意的情况下,仅因不能查明伤害的结果是先行者事先一人造成的还是后来两人共同造成的,而不追究后行者对伤害结果负责的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而只追究后行者暴行罪的责任,则过于失衡,因此,追究后行者故意伤害的共犯的责任为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