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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的共犯论展开

  综上,笔者认为,全部肯定继承的共犯显然是让后行者对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的先行者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违背了因果共犯论 和责任主义的原理,故全部肯定说不能得到支持。部分肯定说,由于也在一定程度上是让后行者对与其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及结果负责,同样违背了因果共犯论和责任主义原理,此外,何时应当肯定与何时应该否定,由于缺乏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故也很难让人信服。从现在已成为通说的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的因果共犯论的立场出发,正犯是直接侵害法益,而共犯是间接侵犯法益。[10]因此,原则上全部否定说应得到支持。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若先行者尽管已经抑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被害人尚在瑟瑟发抖时,这时后行者加入进来共同取得财物的,我们认为后行者仍可能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这并不是说我们没有贯彻全部否定说,而是认为,被害人虽然处于瑟瑟发抖的已被抑制反抗的状态,但毕竟既没有已经死亡,也没有处于昏迷状态,而是存在意识,这就不能排除反抗的可能性,但因为后行者的加入,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被害人的恐惧,不能排除这也是被害人最终放弃反抗的原因。因此,承认后行者成立抢劫罪的共同正犯,仍然只是对自己的行为及其结果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及结果负责。换言之,若被害人已经死亡,或者已经处于昏迷状态,或者虽然有意识但由于脸背过去等原因而没有意识到有他人的加入,则都不能让后行者承担抢劫罪的共犯的责任。
  二、共犯与身份论
  日本刑法典第65条第1款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第2款规定:“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日本学者在对于该条两款规定的解释上,有认为两款规定存在矛盾并试图消除此矛盾的观点,有认为两款规定不存在矛盾并试图给这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寻找根据的观点。围绕这两款的解释,主要形成了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第65条第1款的趣旨是,在身份犯中,单独不能成为行为人的非身份者加功于身份者的犯罪行为时也是共犯,规定了关于身份犯的共犯的成立。第65条第2款表示的是,关于不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其科刑方法应该是个别的。所谓“通常之刑”,是指在单独犯时应该对其科处的法定刑。[11]对这种观点的批判是,一是,不能合理说明,为什么不真正身份犯一方面成立重的身份犯的共犯,另一方面却要以轻的通常的犯罪的法定刑处罚;二是,一方面以身份犯的共犯定罪,科刑却还是通常犯罪的刑罚,导致定罪和科刑相分离,比如,非保证人教唆保证人犯保护责任者遗弃罪,非保证人作为保护责任者遗弃罪的教唆犯,以保护责任者遗弃罪定罪,却以单纯遗弃罪的法定刑处罚,导致定罪和科刑相分离。[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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