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且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三、 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途径分析。
(一)规范土地征用程序,加强民主监督,明确补偿标准。
在征用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程序办事,发挥村民的民主监督作用,实现土地征用补偿的透明化,制度化。以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征地补偿的标准,以体现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收益权,有效防止因巨大差价的诱惑使一些实质上的商业用地以“公共利益”的幌子,通过政府强制廉价征用而获得,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农村集体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设村民代表会议。
设村民代表会议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解决集体所有权主体虚位化的问题。“只有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内,通过民主成立村民代表会议,并且按照现代公司制的模式,将村委会的日常管理与执行职能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权分90开,才能真正的维护集体所有权,而这需要民主的推行,特别是国家权力的支持。”[3]
(三)严格界定“公共利益”。
在法律中应明确具体全面地列举出“公共利益”,同时规定列举之外的土地征用必须由国务院批准。严格区分公共利益目的的用地和私人利益目的的用地,在进行不动产征用时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目的的考虑,而对于非“公共利益”目的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原则上应该通过市场取得,而不能以征用的方式取得。
(四)允许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
振兴农村经济必须发挥土地的市场价值。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也应该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制度。因此农地征用制度应该符合法制化要求,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努力探索与我国城市化发展步伐相适应的农地征用制度,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平等保护,适当开放土地一级市场,让政府成为这一市场上起监督作用的中介者,在开发商与农民利益对抗中不应该充当与开发商和谋的角色,也不是牟取暴利的中间商,而应该通过建立公开的信息服务体系对农村集体出让土地所有权的价格提供信息服务,以免信息不对称对农村集体和农民利益可能造成的损害。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情况下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需地方直接与集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费,以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同时也能提高农村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我们应该注重运用市场的作用,要推动土地征用的市场化,探索以公平、公开、公正的方式厘定补偿价格和分享增值收益的市场化机制。广东省2005年出台了一个名为《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实际上已经允许集体土地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率先打破了农地非经政府征用不得转为非农用途的旧制,开创了农地直接入市的土地市场新局,这是一个建立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