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诚信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目前,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不正当理由的诉讼目的而在法庭上作不真实的陈述;诉讼代理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胜诉目的而指使当事人作不真实的陈述,一方面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诉讼的正常进行,提高了诉讼的成本;另一方面增加了法官在判决中认定的法律事实远离案件客观事实的可能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判决的权威性的认可度。因此,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诚信诉讼正常进行,实现公平、公正,法官运用一些心理学方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当事人的不真实的陈述和促使其如实陈述和自认,非常必要。
(四)迅速和有效地识别伪证、减少上访的功能
目前,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由于受日常习惯影响,加之亲朋好友关系,许多人之间发生民间借贷等法律关系时未注意立字据或保存证据。在诉讼时,其合法权益就很可能因无法证明而被牺牲,这就使当事人感到自己在法律、道德和习惯上应当是无可挑剔的行为而被判为谬误或拒绝予以保护,这就自然而然地产生对法律的公正性怀疑的心理,引起他们的心理异常、情绪严重不安,对结果归因出现错误,这就是心理学上所谓的“习得失助”心理[1]。这是当今严格证据规则下的副产品,只有牺牲个案的正义,才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推动全民族的法制化建设。但是,《现代心理学》告诉我们:一个人在社会上无时无刻不在接受他人的暗示,也无时无刻不在暗示他人,从而使人与人之间发生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心理如果长期漫延,则会向社会形成严重的负面暗示:恶意欺诈者,将得不到惩处;诚信者将受到苦难,而且是在法律保护下!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国民法律意识还较低的情况下,就更易受这种暗示。如此, 将造成涉案上访的案件增多、暴力抗法的事件增多,被“冤屈”者以极端的方式如自杀或报复他人或社会等走向违法犯罪的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巧妙地识别伪证,尽量减少“冤案”,加大诉讼调解的力度,动之以情,喻之以理,晓之以法,认真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使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可能就是另一番景观。
(五)提高公民法律信仰的功能
司法的正义是获得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司法结果权威性、公正性的认识。现在我国法院裁判权威性不高具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其中一点因素是裁判认定的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距离在加大,从而导致人们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以破坏的形式积极抵抗法律的权威。传统的法律信仰已然解体,现代法律信仰正在艰难地形成,法治正面临着法律信仰危机的困扰。就目前形势而言,这种危机还比较严重:有法不依、有法难依,许多人把庄严的法律诺言当作儿戏,执行难的尴尬常常使法院严肃的判决形同具文;当事人信“访”而不信“法”,信访制度本是我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是近几年这一民意管道出现了一些与新形势不相符的问题。据权威部门的资料显示,近期以来,群众集体访、重复访、 赴京访上升幅度大,人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行为激烈,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引起连锁反应,严重地影响了北京和各地区的稳定。在这些上访中,10%是反映法院工作的[2],法院的“案结事不了”。由于对一些判决公正性产生怀疑,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等法律的基本价值无法内化为一种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3]当务之急,就是以稳定社会为已任的法官应当与其他社会工作者一道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和抢救,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官必须操起心理方法等手术刀是首选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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