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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权利证明规范——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

  在理解相对真实物权对于交易秩序的维护作用时,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即占有和登记对于交易者之间的信任维持功能。信任是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个体对于理性所不能把握的不可预料的事件,通过选择行为表现出来的预期。在我们日常生活或者交易中,信任具有基础作用,因为很难想象一个人和人之间关系犹如狼与狼的关系、没有信任的社会能够有序维持和前进,这正如吉登斯所指出:“对日常的生活规范和常态外表之间的连接来说,基本信任是根本的”。 [36]占有和登记在严格法律制度制约下,经由时间和实践的证明,已经得到国家信誉的支撑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特别是交易者在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时,因为信赖体现国家信誉的登记,从而对登记权利人产生信任。在这种场景下,占有和登记成为信任流通和交换的一般媒介和载体,是抽象市场用以解决信任的关键,这体现了韦伯所说的现代交易依靠的不是对一个熟人的具体的道德判断(面孔管理) ,而是借助对一个陌生人的范畴性理解(或类型化知识) ,在此,解决信任的关键不再是各种直接性的人格化的互动关系,而是通过同质化和普遍化获得抽象性的关系。 [37]故而,占有和登记成为稳定物权交易秩序不可缺少的组成因素,相对真实物权只不过是用法律形式体现了占有和登记维持交易信任、交易信任维持交易秩序的规律。
  四、权利推定规范的解析
  对相对真实之物权的选定,为权利推定规范设定了基础。权利推定属于典型的法律技术, [38]它的出发点是客观事实,但又不绝对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盖然性的经验基础上,用外在的事实状态推导权利存续的状态,即权利外观推定权利的存续、主体和内容。据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只要举起推定力的盾牌,就无需证明自己物权的客观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对自己权利真实性的攻击;提出相反主张者则要负担该外观之人不享有真实权利的证明责任,以之来推翻相应权利推定。在此,拥有权利外观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据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张之人是攻击者,其地位较为不利。
  不过,尽管这种推定有利于拥有权利外观之人,让其“不证自明”地享有相应的物权,但它仍然顾及了权利外观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实权利人在这种情形中能通过“证伪”来推翻通过权利外观推定真实权利的法律效果,从而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故而,权利推定规范结合了“不证自明”和“证伪”两种方式。
  (一)权利推定规范的内涵
  1. 权利推定规范是证明责任规范
  权利推定是在立法中解决权利证明问题的规范,比如,《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的制度旨趣,是对登记簿正确性的推定,即基于严格的登记程序构造能够减少登记错误发生的现实,确立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的一致性,从而减轻登记名义人的证明负担,确保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基于正确的登记内容而做出。 [39]这种规范是法定推定,它虽然与由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运用司法裁量权而实施的任意推定一样,均是根据某一事实推断另一事实,但与后者相比,它是由立法者设定的用以约束任何人的规范,它在初始权利设置以及举证负担上,排除了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可能;而且,它建立在权利外观即为权利的立法政策基础上,任意推定则建立在具体证据的基础之上,与前种基础的盖然性相比,后种基础可能更为确定和确切。
  除此之外,权利推定规范的设置,并不能导致拥有权利外观之人终局确定地享有真实权利,只是减轻了他的证明负担,他因此无需积极证明自己权利的真实性,而是将举证责任移转给提出相反主张之人,由其举证反驳权利推定,故这种推定属于可反驳的简单推定。从证明法理上讲,可反驳的推定是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属于证明责任规范;而不可反驳的推定没有证明或者证明责任的后果,事实上是直接导致实体法律后果的规范。 [40]权利推定规范既然产生举证责任倒置的效力,由对权利外观真实性持相反主张的人首先负担举证责任,故权利推定规范通常属于移转举证责任的证明负担规范, [41]是不涉及实体权利的程序性规范。 [42]
  可以说,尽管权利推定规范在物权法中具有独立的存续意义,但其更重要的使命,是给权利外观的公信力提供生成的契机,即权利推定所产生的真实性足以被人信任,他人一旦产生这种信赖,就足以无障碍地取得该权利,在这种意义上,推定力就是公信力的出发点。 [43]基于此,权利外观的公信力不仅同样也具有推定权利真实性的效力,而且还强化了推定的不可逆性,只要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即可确定地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即使能够证明权利推定错误也毫无意义,这时法律采用的是拟制技术,即立法者有意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44]
  由于权利推定规范是证据责任规则,其当然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解决纠纷的各种程序之中,其适用形态就是在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法官也无需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真实状态进行调查。权利推定同样也适用于不动产登记程序之中,即对于登记官而言,登记簿中的权利就是真实权利,无需为此再进行调查,这是解决登记关登记审查问题的重要措施,正是在登记簿的权利记载中,首尾相联的交易链条清晰可见,从而能保障交易安全。
  2. 权利推定规范产生权利推定的效果
  德国法学家汉斯•普维庭指出:“法律推定,即指某些法律规范中,立法者以一定的事实(推定基础)直接推导出另外一个特定的法律要件(推定结果) 。这种被法律所推定的法律要件可以是一个事实(法律对事实的推定) ,也可以是一种权利状态(法律对权利的推定) 。” [45]很明显,权利推定属于法律对权利的推定,而非事实推定。这种界定是有意义的,因为权利推定与事实推定存在诸多区别,比如,权利推定不得由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提出,而在事实推定的情况下是允许这样做的等。 [46]这同时意味着,在不动产领域,权利推定并不意味着:凡在登记簿中看到的,都应相信是真实的。比如,土地在登记簿中被载明是“森林”,但实际上它早就被开垦了,此时该土地的取得人,不得以“自己支付的买价过多”为由,向国家主张请求权。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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