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此,我们至少能得出以下的结论: (1)在物权法采用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原则的体制框架内,判断物权是否真实的标准是盖然性的相对真实标准,这是确立物权证明方法的根本出发点;(2)体现物权相对真实性的积极方式是权利外观被法律推定为真实权利,这种“不证自明”是立法确立的“权利外观即为权利”的政策,它表达了具有法定外观之权利通常为真实权利的高度盖然性,这不是绝对尊重客观事实的认定,而是建立在相对真实观念之上的典型的法律技术;(3)体现物权相对真实性的消极方式是推翻上述权利推定的“证伪”,它弥补了上述高度盖然性中的非绝对性的消极方面,由此开始,物权证明回归到“谁主张,谁证明”的证明责任框架,如果将“不证自明”归属于立法范畴的话,“证伪”就属于司法范畴中的实践问题;(4)“不证自明”和“证伪”构成了权利推定规范的基本框架,也是物权证明的基本手段,而且由对权利外观之真实性提出反对意见者先负担证明物权的责任;(5)作为物权证明规范的权利推定是通向公示之公信力的途径,公信力将进一步强化了推定的效力,并将推定的法律技术上升为具有绝对性的拟制技术。
【注释】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第40 页以下。 德国法学家v. Tuhr语,转引自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Y. 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雅克·盖斯旦等:《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9页;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 - 31页;马光华:《物权法》,唐晓晴译,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材,未刊稿,第144页;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2页。 萨维尼:《占有法》,第6版, 1837年版,第1 - 15页(Vgl. Savigny, Das Recht des Besitzes, 6. Aufl. , 1837,S. 1 - 15) 。 尹田,同注 ,第248 - 250页。 雅克·盖斯旦,同注 ,第781页。 法国学者古博指出,通过自主占有的确认而确认所有权,是法律鉴于所有权保护的特殊性而设置的一种特别方法,因为核查和证明“占有”这一简单事实是相当容易的,所以,自主占有在所有权的证明上居支配地位,而证人证言、土地测量和登记、抵押权登记、纳税人名册虽可援引,但其只能作为所有权的一种“标志”,而不能起所有权的证明作用。依据权利证书,所有权可以转移到现时自认为是所有人的人手中,如果权利证书不能证明所有权,则它至少可指出所有权可以被转让这一事实,无论如何,从表面上看,权利证书指出所有权是属于出让人的。尹田,同注 ,第251 - 252页。 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 段匡:“德国、法国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65 - 271页。 同注 阿·布瓦斯泰尔:“法国民法典与法哲学”,钟继军译,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第2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07页。 星野英一:《法国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沿革概观》,王茵译,未刊稿。 尹田,同注 ,第196页。 尹田,同注 ,第249页。 巴里·尼古拉斯书,同注 ,第165页。 尹田,同注 ,第249页。 托马斯·W·麦尔瑞军、亨利·A·史密斯:“财产法中的优化标准:类型强制原则”,《耶鲁法律季刊》,2000年版( See ThomasW. Merrill & Henry A. Smith, Optim al S tandardization in the Law of Property: The N um erusClausus Priniple, 110 Yale L. J. , 2000) ;布赫霍茨:《抽象原则和不动产法》,克劳森特曼, 1978年版,第21页以下(Henry Hansmann & Reinier Kraakman, Property, Contract, and Verification: The N um erus Clausus Problemand the D ivisibility of R ights,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Vol. XXXI, 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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