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诉时限
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三个月。本案:2002年12月31日做出行政行为,并通知(行为的载体就是《通知书》)相对人。而起诉的时间:2003年4月4日。这其中的蹊跷,还是揭示一下为佳。陆续(经历了一段时间),是一种解释。但第一个收到通知的时间是何时?
五、第三人的表现
第三人的表态不再使用“辩称”而使用“诉称”了,是一种努力的表现。但是:才出虎穴,又入龙潭。把皮球(第三人)又踢到了原告一方。还是没有摆脱不伦不类的尴尬境地。
第三人说道:“我行是国有银行,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1、国有银行的定位,如果是公开上市,必定是混合所有制,怎能一个国有就说清楚了。2、第三人是否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很难说清楚。但是其经营收益用于其自身发展(当然包括职工福利),却是有目共睹。
第三人关于复议前置的主张。也可能是诉讼技巧使然。但效果如何?昭示天下:在诉讼中,以明显的错漏作为反击手段或为对方设置障碍,虽不违法,但是不仅不能阻击对手,反而会授人以柄,置自己于落水之狗遭人痛打的境地。真的是自取其辱。
六、被告的证据
被告一口气提供了八项证据:1、通知书(即诉争行政行为);2、批复;3、意见书;4、平面布局图;5、规划红线图;6、规划许可证;7、审批表;8、审批表。共涉及了五个单位:1、自己;2、市发展计划委员会;3、市规划局;4、第三人;5、市政府。这其中,既有自己的兄弟单位,又有自己的顶头上司。在被告做出通知行为之前,“皮球”(第三人企图获取诉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倒了好几次脚了,公文也已经做了长途旅行(行政机关办事效率之高,令人瞠目: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人报告的当天,市规划局即制定选址意见;九天后,划出红线图;再两天后,发出规划许可证;再五天后,市政府同意被告的建议;再六天后,被告做出被诉行为。真是一气呵成。好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比较一下:在下办完了房产证,因为是公积金贷款,还要到某区建委办理抵押登记,据该单位同志说要等半年左右。好在我是一个慢性子,很有一点耐心。)。被告,恰好是旅行的目的地。这是一整套完整的工作链条。被告处于链条的末端。被告的神经是被链条所支配的。置于链条前端的自己的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的决定,就是自己行为的最好依据。至于法律,则可有可无。难道,自己的兄弟单位和上级单位的决定还能不依法办事吗?难道,依长官(包括同事)意志办事还能出错吗?就是这样的普遍存在的思维惯性、思维习惯,致使被告无需顾及法律的存在。如果法律还有用处的话,不是自己行为的依据,而是通过曲解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的工具。有法律作“掩护”、做“后盾”,再不正当的事情也会变得正当。法律,就是正当化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