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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范式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类型及运作风格迥异
  依据设立的动机及运作手段不同,学界有主张将其大致划为四类或五类。类型上的差异也直接决定了基金运作呈现风格的差异化。“四类说”即将之分为:稳定型、冲销型、储蓄型、战略型。相应的,“五类说”则在其基础上增加了预防型一类[5]。然严格论之,预防型基金应当可归为储蓄型基金中的特例。
  (三)主权财富基金的演进悠久,发展潜力巨大
  最早的主权财富基金创立于1956年。当时英国对位于密克罗尼西亚吉尔伯特群岛的用作磷肥出口的鸟粪征税,现在这笔税收积累已成为基里巴斯收益平衡储备基金,其数额已增长到5.2亿美元。据统计,当前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约有30余只,总额为1.9至2.9万亿美元。到2012年,根据IMF的预测,主权外汇资产将达到12万亿美元,其中将有很大一部分将成为主权财富基金[6]。
  (四)主权财富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资产管理机构
  不同于私人资本管理,主权财富基金虽然表现为机构投资运作,但在很大程度夹杂着行政化监管色彩和政府意志,操作暗含战略意图且透明度较低,故而在投资选择、风险负担乃至收益管理等方面,都多少存在有一般市场化机构不相伴生的特征。
  二、主权财富基金性质的法律读解
  由上,能大致看到主权财富基金与传统基金类别间的差异,反映到其日常运作层面,由于表象上的强行政化色彩,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评价不一,乃至对世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影响广度及程度预测渐趋多元化,投资国的经济预期和被投资国政府的反向行为同时作用于国际金融、资本市场,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成长产生反作用。欲正确认识主权财富基金,应先在制度层面对之进行梳理和剖析。
  (一)基金法律关系要览
  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诉诸基金契约,涉及有三方主体,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是指持有基金份额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即基金的投资人、出资人,是基金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保障和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均围绕基金投资者利益决策执行。可以说,基金份额持有人是组织基金一切活动的源起和归宿。
  基金管理人,是指凭借专门的投资知识、技能与经验,运用所管理持有人交付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据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实质上,管理人与份额持有人之间保有对基金资产的信托法律关系,基于分工的不同,代替基金受益人实现资产的风险分担和权益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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