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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范式

  从而,为实现主权财富基金的良性发展,关键在于突破利益平衡间的障碍,将之导入各经济实体能够接受的规制范畴,免受由于非公正而引发的不利益,而基金持有者可以在大体一致的准则框架下灵活操作。所涉及的调整路径无非内外兼修,消除可能引发争议的自主经营制度瑕疵,完善全程监管及有效信息披露,主权财富积极之管理效用才能得以发挥。
  (一)主权财富基金的内国法律框架
  主权财富基金虽已具长久历史,但由于法律性质不甚明朗,长久以来依赖于普通基金的管理模式、模糊的政策导向及行业惯例,必要的调控机制告阙,与其日益壮大的资产规模和投资需求不相符,亦有损于其规范化、体系化,难以保证投资活力的持久性。在国内法律的完善方面,重在解决基金法人运行中创设、投资及监管的法理基础问题。
  具言之,在主权财富基金的创设方面,应明确主权财富如何形成,从何而来,哪些国家财富可以作为基金资产被纳入管理[11]。作为数额庞大的主权财富,如何界定其产权归属及最终收益权中含及的资本数额首当其冲。同时,由于基金法人应设置制度类型不同,采用契约型抑或公司型种类,在具体的权义结构和责任方面都会有很大差别。譬如基金设立由财政部门委托央行管理,由于央行经营国库,基金管理和托管机构合为一体,而财政部门也远非基金份额的终极持有人,此种条件下所创设的基金法人内部治理关系便颇为复杂,权利、责任很容易混淆不清。何以规定各资产汇集、使用部门的边界,不仅关系着基金创设的性质、定位,也在很大程度上给监管和权责利之统一化设定了技术性壁垒。
  在基金的具体运作和监督管理中,主权财富在内国的积累和运用兼具市场化和行政式特点,但与传统型基金的市场选择趋同将是主权财富收益的理性选择。而在一国政府据国情设置基金法人后,其市场退出较一般主体比照不应频繁,相反更加注重日常规制,其工具在内控及部门优化上质量的要求便远胜于私人基金。内控层面,应制定健全日常资金使用、审核规范及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会计法审计法及金融业从业人员准入及考核评价规则。外部监管方面,应着力建设高效一体的证券、银行、保险金融法制环境,尤其应完善合同法信托法项下的目的条款,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的有关具体规范性条款。同时,主权财富作为实现宏观调节的重要手段,立法者对宏观调控行为的立法及执法环节之特点亦要通盘考量,避免法不能自行的局面。而在接受投资国方面,由于信息存在不对称性,其无法通过信息披露有效把握基金资信及流动性等真实、完整性,重点的制度建设落脚点在于市场交易公平地位的给予和宏观监管方面,防范应对诸如主权财富投向恶意收购行为带来的经济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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