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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权财富基金的规制范式

  再次,借鉴和吸收他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制度设计经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立法,争取主权财富运用及国际评价中的话语权,促成有效的权益救济体系。主权财富基金的成功运营不乏先例,新加坡、科威特、俄罗斯及挪威等国均为我国提供了示范参照[18]。同时,以发达国家倡导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行为主体建立主权财富基金的“最佳范例”为契机[19],我国也应适时积极参与双边、多边有关金融谈判,推动主权财富透明度问题及规范模式的讨论,形成具有多数代表性的争议解决惯例及纠纷处理体系。
  
【注释】作者简介:林川云,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于福建三明。 
  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7年9月至今于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经贸学院修读经济学国际经贸第二学士学位。

针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国际投资行为,美国财政部负责国际事务的助理部长Clay Lowery表示,它们的投资政策鲜为人知,因此,些许的评论或谣言就可能加剧资本市场的波动。在欧洲,抵触情绪则显得更为强烈。德国总理默克尔在7月中旬表示柏林正在考虑通过立法,提高主权财富基金收购德国公司的门槛。
可参见黎兵:“主权财富基金:何罪之有?”.《社会观察》,2008年1月;汪时锋:“主权财富基金:国家财富增值新路径”.《金融博览》,2007年12月;“主权财富基金为何方兴未艾”,《半月谈》,2007年11月。
可参见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国际金融市场报告》。
参见汪时锋:“主权财富基金:国家财富增值新路径”.《金融博览》,2007年12月。
可参见黎兵:“试析中国主权财富基金”.《上海金融》,2007年第10期。
参见张晓声、朱战勇:“主权财富基金形成、演进及评价”.《法学研究》,2007年12月号。
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钟伟:“从SWF看中国国家外汇投资公司的定位”.《中国发展观察》,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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