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氏评析《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左明
【全文】
左氏评析《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左明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8期
两个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可谓中国行政法学界的“大腕儿”级人物。
周口市天然气城市管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招标方与投标方(也包括中标方)并非行政法律关系(尽管招标方是政府),而是民事法律关系。《招标方案》与《中标通知》均不属于行政行为。54号文件,可认定为行政许可行为。
上述行为与原告是如何链接(即利害关系)在一起的?
政府的招标活动怎么会和一个没有资格参加投标的企业相关呢?即使在招标过程中有违法的情况又与原告何干呢?本案的关键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内,奉行“一个城市只允许批准一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原则。即所谓的独家垄断,排斥任何其它竞争者。专营就意味着“一山不容二虎”、“一女不能二嫁”。
其实,原告的矛头应该指向2003年11月9日周口市建设委员会做出的周建城(2003)39号文。因为是该行为直接剥夺了原告曾经取得的“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资格。该行为是2000年7月7日原周口地区建设局做出的周地建城(2000)10号文(即行政许可)的相反行为,直接否定了该文件的效力。而被诉的《招标方案》、《中标通知》和54号文件均没有直接产生上述效力。只是在事实上打破了“一个城市只允许批准一家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格局,从而侵害了原告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当然,原告就54号文件提起行政诉讼也是可以的。而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与行政诉讼无关。
一条辅线:原告与周口市燃气有限公司并存的问题。谁先谁后?如果周口市燃气有限公司在先,则原告无权获得经营权。如果原告在先,则周口市燃气有限公司无权获得经营权。此种情况下,原告应处于绝对优势地位,本应主动出击,“干掉”非法竞争对手。事实却是,原告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被周口市规划管理局责令停工(2002年9月23日做出)。如果原告认为这一行政行为违法,也应成为其打击的目标。
建设部建城(2002)272号文,成为导火索。看来,原告所取得的“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的资格已经成为市政府的“心头大患”,必欲除之而后快。只是一时找不到很恰当的借口,不好意思“霸王硬上弓”。虽然其间也实施过骚扰动作,即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2)5号,但并未斩草除根。其实,建设部272号文连行政规章都算不上,远不能产生令行禁止的效果。但却正中市政府下怀,求之若渴。恰好借此东风将原告的“周口市管道燃气专营单位”资格一举拿下。为我所用,这就是规则在某些执行规则者心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