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玩忽职守罪综述

  3,关于玩忽职守罪的危害结果的认定
  司法解释中给出了立案侦查的标准,理论界主要针对司法解释的遗漏提出了下列学术意见:
  (1)“重大损失”是否等同于“无法挽回的损失”?何时挽回可以不算在经济损失范围内?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行为人确实无法换回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当行为人无法换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重大损失”标准时,应当立案。立案前或立案后,司法机关追回的贷款,赃物,挽回的经济损失,仍然计算为行为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在处理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考虑。[42]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应以立案侦查为界,在立案侦查前行为人挽回的损失,应该不属于损失的范围;而对于立案后,即使是法院审理以前挽回的损失,也不能排除在损失的范围之外,但在量刑时可以予以考虑。[43] 
  (2)对于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学者提出,从司法实践的情节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①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即应该达到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的所规定的该予以立案的情形的基本标准的3倍以上。②多次玩忽职守,即故意玩忽职守3次以上。[44]
  (3)如何认定非物质性的损失?
  有的学者根据司法实践提出:一方面“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①犯罪行为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严重影响我国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②犯罪行为损害了我国在世界上的威望和地位;③犯罪行为使他国公民和国家对我国政府和工作人员信任度下降;④犯罪行为在国内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使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威信和信任度下降,造成一方的社会不稳定。另一方面,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损害后果,则从五个方面把握:①异地的犯罪被其他地区的群众知悉,使该地政府和机关诚信力下降;②犯罪行为地的民众因犯罪行为而对政府的机关缺乏信任,公信力下降;③犯罪行为造成某一地区、某一系统不稳定,引起群众多次多人上访;④因犯罪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或者妻离子散等,造成亲人上访不断,干扰机关工作秩序等;⑤犯罪行为在一个乡镇或一个部门以上引起一些歪风邪气,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秩序的。[45]
  五,关于玩忽职守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认定基本没有大的争议,提出了很多共识性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1,划清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普遍的观点认为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心理状态不同。本罪是过失,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漫不经心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却是一种积极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只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对工作失误,应该党纪政纪处理,不能处以刑事责任。[46] 
  2,划清玩忽职守罪与官僚主义的界限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群众,漠视国家和人民利益,教条古板,消极对待工作的一种工作作风和思想作风。普遍的观点认为:区别的关键在于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玩忽职守罪是严重的官僚主义。对于官僚主义,应该视情节予以党纪政纪处分。[47] 此外,也有提出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以及玩忽职守罪与不正之风的界限,与上述两点基本相符,不再赘述。
  六,玩忽职守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学术界讨论较多的是关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以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分比较。
  (一)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
  理论界对于这两罪的区分主要在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存在争议,同时有人提出客体的不同。
  1,主观方面
  一种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滥用职权罪是间接故意;[48] 有的学者指出“这是与滥用职权罪的根本区别之一。” [49]
  另一种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是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而滥用职权罪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该种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最多持放任的心理,不可能像滥用职权罪可以是积极的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 [50]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无法真正区分的。该种观点认为: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罪一般表现为故意,有时候也表现为过失,玩忽职守罪一般表现为过失,有时也表现为故意。[51]
  2,客观方面表现形式
  一种观点认为: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是一种纯粹的消极的不作为。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都是没有百分之百的尽职尽责,也绝没有超出权力范围。而滥用职权罪正好相反,其行为造成恶果的原因恰恰是由于行为人行使了自己本不具有的权力。[52]
  另一种观点认为:滥用职权罪在行为方式上只能是表现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5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比较这两个罪名时,不能根据行为人在行为上的消极与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不作为还是作为。玩忽职守行为人基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心态,其客观方面是比较复杂的,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方式。滥用职权的客观方面也是比较复杂的,并非只表现为作为。[54]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