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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的制度定位与职业文化特征

  单论新中国律师职业产生发展的历史,我们发现,中国律师职业的制度定位曾几经变迁与调整,至今尚无科学而准确的界定。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基于新生人民政权的巩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需要,开始在批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和借鉴前苏联律师工作经验基础上创建人民律师制度的工作尝试。1954年7月31日,司法部指定北京、天津、重庆、沈阳等城市试办律师工作。1956年1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将律师职业定位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迩后因国家政策过“左”和“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兴起,律师制度被指责为“资本主义制度”,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是“丧失阶级立场”,律师坚持法律是“不要党的领导”,新生的律师制度因此被全盘否定。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国家政策重心的根本转移,律师制度才得以恢复重建,从此,律师职业被界定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并进而得以较快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则划时代地将律师职业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此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形成。历史进入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特别是二十一世纪之初,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臻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施,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面临业务拓展与制度规范的新的历史任务,中国律师职业又被其行政当局重新定位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随着中国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的快速成长壮大及其作为国家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之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因应中国加入WTO和经济进一步溶入全球经济体系的新形势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律师职业在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律师法》中,又被重新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不难推断,中国律师职业制度定位的这种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可能正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从而国家政治文明体系探索与建设的缩影,而且,这种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中国律师职业行政管理走向复杂化和业务领域走向繁荣化的真实写照。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就曾如是说:“这些年来,在我们的各种媒体中,律师已经成为最受关注的社会群体之一,……如果评选当今的社会认知最为复杂的职业,律师或许可以成为其中的首选。”[1]因此,中国律师业的文化内涵及其制度定位,应当而且只能将其置身中国政治文明尤其是法律文化的大环境中进行考量,才能归结出较为清晰而且客观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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