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注册会计师执业过错的一般判断标准
在过错责任原则确立之初,过错这一概念是与人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联的,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非难的一种心理状态。而在民法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两大法系对过错的认识逐渐呈现客观化的趋势,过错这一概念被界定为“行为人进行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保护他人免受不合理风险的标准的行为”,具体而言,就是“没有作出一个有理性的人在考虑人类行为方面的具体情况以后会作出的行为,或者作出了一个谨慎的和有理性的人不会作出的行为。” [7]过错概念的客观化导致各国对过错的判断也采取了客观标准,即过错的有无不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预见能力,而仅以外部行为以及社会活动中要求的客观规范准则作为判断依据。
民法上过错概念的变迁对会计师执业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从两大法系的司法判例看,会计师执业过错的界定和判断均采取了客观标准。一般认为,所谓执业过错,就是指会计师违反了职业上注意义务的行为,亦即会计师没有以通常的技能和合理的注意提供服务。至于执业过错的有无,则以一个具有通常专业技能的会计师在相同情势下应具有的技术水平和注意程度来衡量。学者将其称为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 )或合理注意标准(reasonable care test)。[8]该标准的适用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其一,合理性。即会计师只需尽其所在群体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和通常的专业技能,而无须显示最高超的专业技巧:“一个公认的规则是,拥有从事某一特殊职业的胜任之人的通常技巧就足够了”; [9]其二,统一性。即该标准适用于在这一领域工作的所有的会计师,会计师个人能力的欠缺、经验的不足,以及所在地区经济的落后等均不能成为降低注意义务标准的理由。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虽然相关法律对会计师的过错责任予以了肯定,但关于会计师执业过错的判断标准,则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两大法系所确定的职业标准
不仅为法官认定会计师的过错提供了一个客观的依据,而且表明法律对该种责任所涉及专业性的重视,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值得我国借鉴。
(二)审计准则与职业标准的关系
所谓审计准则是由会计职业界制定的对审计业务技术标准的规定。20世纪中期以来,各国的会计界经由注册会计师协会纷纷制定了审计准则,对审计实务规范化,形成一整套由《准则》、《说明》、《指南》等不同层次的技术规范组成的审计准则体系。我国也于1996年1月1日实施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第一批)》,对审计的方法、程序、标准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关于审计准则的地位,会计师界和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认识。会计界一般认为应将该准则作为判断会计师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即只要会计师依审计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审计,即使出现错误,也不应认定为有过错;而法学界一些学者则认为,“审计准则是行业协会制定的内部自律性规则,……不能够调整注册会计师与财务报告使用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不能够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定注意义务抗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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