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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OO一条之评析

  十、 张维迎,『赛局理论与信息经济学』,茂昌图书出版,2001年9月一版二印。
  十一、骆永家,『民事法研究Ⅰ--台大法学丛书(二七)』,国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1980年10月16日。
  十二、Avinash Dixit、Susan Skeath,『Game of Strategy(策略的赛局)』蓝兆杰、徐伟杰、陈怡君译,弘智文化出版,2002年10月初版一刷。
  十三、王如玄,「别居法制化之探讨─兼论应否创设事实别居离婚条款」,2003年12月01日。
  十四、李立如,「法不入家门?家事法演变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中原财经法学』,2003年6月。
  十五、周家寅,「从比较法观点谈法国、瑞士及比利时家事法上运用公证制度之概况」,《司法周刊》第1141-1143期。
  十六、林云虎(法务部法律事务司长),「结婚容易,离婚难-论严苛的列举主义」,『女性与婚姻家庭--女性v.s.父权法律第三届全国妇女国是会议』。
  十七、黄昭元,「司法消极美德的积极实践评-Sunstein教授的司法最小主义」,『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社,2002年7月。
  十八、陈世杰,「中美家庭暴力事件有关保护令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原财经法学』,2002年6月。
  十九、邓学仁,「现代婚姻关系之课题」,2004年。
  二十、刘宏恩,「心理学取向之法律研究~以住宅搜索、子女监护及婚姻暴力问题为例」,台大法律所硕士论文,一九九六年六月;http://geocities.com/markliu8/thesis.htm,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一、司法院网站统计资料,「民事诉讼第一审终结件数-按讼诉种类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f-2.htm,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二、司法院网站统计资料,九十五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九十四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4/district/pdf/08-025.pdf;九十三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093/district/pdf/prn025.pdf;九十二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2/district/prn025.pdf;九十一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1/district/prn025.pdf,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三、司法院网站统计资料,九十五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离婚原因一按年别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四、台湾妇女就业促进协会,「台湾妇女权益白皮书--就业与经济篇(台湾妇女权益报告书)」,http://www.wrp.org.tw/word/妇女权益报告书/妇女就业与经济.doc,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五、「内政统计年报:现住人口婚姻状况Population by Marital Status」;内政部网站:http://sowf.moi.gov.tw/stat/year/y02-03.xls,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六、中华民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gov.tw/)之「妇女婚姻暴力探讨」,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7951035271.pdf,2007年11月18日造访。
  二十七、中国时报,黄馨仪台北报导,「家暴求救 113每小时高达5通」,2007年11月21日。
  

【注释】作者简介:姓名:蒋煌荣(东海大学法律学分班、硕士学分班结业)。

本文为笔者于2007年11月就读东海大学法律硕士学分班期间所作,承蒙简良育教授不吝教导启发,谨此志谢。本文文责笔者自负,与他人无涉。
陈棋炎、黄宗乐、郭振恭等着,『民法亲属新论』,三民书局出版,2007年10月修订六版一刷,页142、143。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自刊,2006年9月再刷,页25。
同注3,页24。
本文所谓「传统的法不入家门观念」,并非指「在父权家庭被建立与维护的前提之下,法律就不再进入家门去规制国家不想要或不必要处理的事项」;而是在强调现代男女平权之下,「家庭中的掌权者(夫妻二人)共同管理家中的事务,以达到所谓的家庭自治。」参照李立如,「法不入家门?家事法演变的法律社会学分析」,『中原财经法学』,2003年6月,页47。
同注2,页63。
陈棋炎、黄宗乐等认为:「生活保持义务之扶养,为父母子女或夫妻身份关系之本质上不可缺之要素,...夫妻互为扶养亦即保持自己之生活,其程度与自己之生活程度相等,互负共生存之义务。」参照注2氏着,页468。
陈棋炎、黄宗乐等即认为:「现今家族生活为小家族制度,...其构成员仅限于两个世代,即由父母及其未成年子女所构成,...」;参照注2氏着,页486。
同注2,页141。
根据知名民法学者王泽鉴先生的看法,不确定之法律概念或概括条款的主要机能在于使法律运用灵活、与时俱进;就司法与立法之关系而言,概括条款系留给司法者造法空间;本文认为不确定之法律概念亦如是。参照氏着『民法总则(增订版)』,自刊,2006年8月再刷,页59。
陈世杰,「中美家庭暴力事件有关保护令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原财经法学』,2002年6月,页10、11。
同注2,页220。
同注2,页222。
同注2,页225至227。
同注2,页231。
大法官释字第一八号可资参照,同注2,页223。
同注2,页139。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自刊,2005年1月初版十刷,页14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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