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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OO一条之评析

同注2,页144。
同注2,页144至146。
同注2,页146。
同注2,页146。
同注2,页146。
同注2,页146、147。
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元照出版公司,2006年4月初版一刷,页216。
陈棋炎、郭振恭等人,亦认为别居与否仅为夫妻间之内部关系,参照注2,页148。
黄昭元,「司法消极美德的积极实践评-Sunstein教授的司法最小主义」,『当代公法新论--翁岳生教授七秩诞辰祝寿论文集』,元照出版社,2002年7月,页875至917。
周家寅,「从比较法观点谈法国、瑞士及比利时家事法上运用公证制度之概况」,《司法周刊》第1141-1143期,页8。
陈励新,「论分居制度」,页2。
同注2,页146至148。
陈励新,「论分居制度」,页9、10。
陈励新,「论分居制度」,页9、10。
王如玄律师,「别居法制化之探讨─兼论应否创设事实别居离婚条款」,2003年12月01日。
陈励新,「论分居制度」,页12。
有关「赛局」之相关理论可参阅张维迎,『赛局理论与信息经济学』,茂昌图书出版,2001年9月一版二印,页14至15、152至167;Avinash Dixit、Susan Skeath,『Game of Strategy(策略的赛局)』,蓝兆杰、徐伟杰、陈怡君译,弘智文化出版,2002年10月初版一刷,页109至111、319至325;巫和懋、夏珍,『赛局高手-全方位策略与应用』,时报出版,2002年4月12日初版七刷,页132至139。
陈励新,「论分居制度」,页14。
刘宏恩,「心理学取向之法律研究~以住宅搜索、子女监护及婚姻暴力问题为例」第三章,台大法律所硕士论文,一九九六年六月,页1;http://geocities.com/markliu8/thesis.htm,2007年11月18日造访。
内政部公布的「内政统计年报:现住人口婚姻状况Population by Marital Status」;内政部网站:http://sowf.moi.gov.tw/stat/year/y02-03.xls,2007年11月18日造访。
司法院网站统计资料,「民事诉讼第一审终结件数-按讼诉种类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report/Sf-2.htm,2007年11月18日造访。
司法院网站统计资料,九十五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2007年11月18日造访。
根据研究,「从离婚前、甚至一直到离婚后,父母间常会彼此抱持敌意、并经常发生冲突。」同注37,页13。
根据台湾妇女就业促进协会发布的「台湾妇女权益白皮书--就业与经济篇」,妇女受雇者较偏向从事中低阶层、助理性、服务性工作;而且历年来妇女平均薪资约男性的六至七成。参照「台湾妇女权益报告书」,http://www.wrp.org.tw/word/妇女权益报告书/妇女就业与经济.doc,2007年11月18日造访。
同注40。
邓学仁,「现代婚姻关系之课题」,2004年,页10。
司法院网站统计资料,九十五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离婚原因一按年别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九十五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九十四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4/district/pdf/08-025.pdf;九十三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093/district/pdf/prn025.pdf;九十二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2/district/prn025.pdf;九十一年「地方法院终结离婚事件-按离婚原因分」,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91/district/prn025.pdf,2007年11月18日造访。
朱经明,『教育统计学』,五南出版,民国83年10月二版六刷,页143、144。吴政达,『教育测验与统计』,保成出版,民国91年1月初版三刷,页276。
同注45。
同注45。
「以法国为例,家事法是规范家庭之组成与日常生活(如夫妻财产制)及其权义关系变动(如離婚)的所有法律规定之总称」,参照注28之氏着,页1。
同注37,第四章,页7。
同注37,第四章,页5。
「根据内政部113儿少妇保护热线统计,台湾一年至少接获廿五万通家暴求助咨询电话,平均每天近七百通,每小时有五通家暴事件求救,且有逐年增加趋势。」,参照中国时报,黄馨仪台北报导,「家暴求救113每小时高达5通」,2007年11月21日。「依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统计,2006年通报婚姻暴力被害人3.8万人,其中女性3.6万人占9成3。...我国依2002年内政部委托学者调查估计,18-64岁有亲密关系经验之女性,曾遭受(前)配偶或(前)亲密伴侣肢体暴力比率占6.6%,此外,在广义婚姻暴力方面,性暴力1.8%、精神暴力14.2%、不当对待(如不顾小孩、花天酒地或外遇等)6.0%。」、「妇女虽身受婚姻暴力之害,惟为顾全家庭或疑虑报案后遭致更严厉暴力,多數放弃向外求援,致报案件數普遍与实际狀况存在落差,国际间多办理被害调查以推估未报案黑數。」故本文所推估之二00六年的婚姻暴力统计之相关数据,应有相当的信度与效度。参照中华民国统计信息网(http://www.stat.gov.tw/)之「妇女婚姻暴力探讨」,http://www.stat.gov.tw/public/Attachment/7951035271.pdf,2007年11月18日造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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