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读研究生之前,职业规划是这样的:研究生毕业后做大学教师,同时当一名兼职律师,通过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以不断提升自己。但是,后来经过许多方面的接触与了解,我发现,在学校中从事理论研究及教育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很难找到与实务联系的“契合点”。特别是在我从事律师职业之后,感觉到,即便同为律师,大学教授的办案方法与专业律师相比,差别很大。他们之间的差别就如医学院中从事理论研究工作的医学教授与具备丰富临床经验的一线医生之间的“差距”一样。
因此,突破法条和理论的窠臼,是成为一名真正律师的要件之一。
除此之外,有所“弃”必有所“扬”,增强自身实战经验的积累便是“完整的律师”的第二个要件。
其实,刚才我在说明“沉溺”于纯理论的坏处时已经强调过实践的重要性了。为什么我要如此强调“亲历亲为”的东西,而对别人的经验与感受,特别是从书本上“直接拿来”的经验与感受,却避而不谈呢?
毫无疑问,阅读对于任何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书是要看的。阅读是我日常生活与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凭借多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经验,我十分清楚,核心的东西是不可能出现在书本上的。
对此,我的感受是:
首先,真正领悟、掌握了精髓的人,他没有闲暇著书立说,而有时间写的,写出来的东西十有八九不着边际;
其次,真正领悟、掌握了精髓的人,他“没有胆量写出来”,因为有可能牵涉到“商业秘密”或政治因素;
还有,真正精彩的东西,一般只可意会,不能言传,很难“跃然纸上”;
一些心胸不够宽广的人,即便有“独门秘笈”,也不轻易拿出来与大家分享。
对此我感受很深,因为最近我有两本书即将推出,而我在这两本书的写作过程中,发现有很多经验层面上的东西,都是只可意会,不能言传的。
比如:
在律师与警方交涉的过程时,什么时候语气要强硬,什么时候要面带笑容;
在出具某些法律文书时,是应该用律所的信笺,还是用普通的信纸;
在不同情况下,同一种文件应提交给什么部门、什么人。
凡此种种,根本就无法用文字将其表达出来。即使是在日常工作的过程中,这些东西也很难用言语表达出来。这些东西,只有当我在与律师助理具体沟通,指导他们工作的过程中,通过互相之间形成的一种工作上的默契,才能在 “潜移默化”中表现出来。
今天早上,我阅读了华南师范大学附小陈琴老师的一篇文章《作文并非是教出来的》。她在文中谈到,作文是靠作者自身的经历与感受而自然表达出来的。对此,我深表赞同。因此,今天的讲座我着重围绕自身的经验与感受展开。
二、在一个非法治的国度里,厄运会随时降临到每一个人身上
在座的各位应该都很清楚,作为律师,到外地出差是经常有的事。因为办案需要,我经常到东莞出差。每每到东莞,夜幕降临,行走在混杂的街头时,我时感不安,生怕自己随时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
在中国这个具有长期人治传统的非法治国度里,诸多方面都不是按游戏规则进行操作的。在这一点上,中国可以说是“独树一帜”,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与真正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虽然是判例法,但是,天赋人权作为其法制渊源根深蒂固;而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因为其是成文法国家,严格遵循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这些法治国度里,由于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因此,司法公正是常态,而司法不公则是例外。对于中国与其他法治国家的区别,我感受非常深刻。早在1988年我中大毕业分配到珠海工作的时候,有一位跟我一同分配到珠海的中大校友有机会到英国剑桥大学参加一个培训,而在他培训完回国,向我谈及他此次英国之行的感受时,他的心情十分沉重。当时从大陆去英国需要到香港转机,他对我说:“人在大陆根本不是‘人’,在香港是‘半个人’,而在英国,才是‘完整的一个人’!”这句话可能有失偏颇,但却值得我们深思。
现在有很多高官、富人、赚到钱的律师都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国外去。对于这种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做法,很值得我们深思。
中国法治还不够完善,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
举个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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