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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类型,因为平时大家接触到的可能比较多,而且时间有限,因此我便不详细展开讨论。
3.法盲型
我这里所说的“法盲”是指真正意义上的“法盲”。这种人同样曾经出现在我办理过的一些案件中。最令我印象深刻的,是几年前我所办理过的XX市XX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副科长林XX的案件。林XX做过十多年的看守所所长,后来升任治安科科长,其主要的工作是主管局里的“小金库”。有一次,当时林XX所在公安分局的局长便打电话给他,要求他把“小金库”里的钱拿出来,借给这位局长的朋友。结果,林XX不假思索便把“小金库”里的钱拿出来借给了局长的朋友,当时留下的就只有一张借据。后来为什么会“事发”呢?那是因为有人想“搞”那个局长,但是,结果却是林XX身陷囹圄,而那个公安局长反而当上了法院院长。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当时虽然签了借据,但是,当时的公安局长却没有在借据上签字。如果当时公安局长签了字,那么事情就好办多了,也不会出现被抓的局面。让当时的公安局长签字就仅仅是一个手续上的问题,但是,林XX非但没有让公安局长在借据上签字,而且让“借款人”写了一张不是给公安局,而是给他的借据。就这样,林XX被判了刑。
像林XX这种是典型属于法盲型的。
4.心存侥幸型
这种类型的人一般比较精明,但是,通常心存侥幸。
在我所办理过的XX大学XX处前处长周XX受贿案一案中,当事人周XX便属于这种类型的人。当时,由周XX主管的工程有数个亿,但是,周XX是在工程全部已经启动之后,包工头主动找上门来并承诺保证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收受包工头的贿赂的。同时,在周XX还只是处于纪委调查阶段的时候,周XX的家属便已经将75万元的赃款退回,但是,周XX最终还是被移交检察院处理。这种人为什么容易出事呢?这种人一般有个一官半职,他们经常会看见身边与自己级别差不多的人利用自身的职务之便取得“额外收入”。对此,他们便心有不甘,既然别人可以这么做,而且也没出什么问题,那么,我为何不趁现在也“捞一笔”呢?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最近由媒体曝光的“行贿15次但仍连任法院院长”一事。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这么“荒谬”的事情呢?我们国家的贪腐已经从“地下进行”转为“光明正大”。虽然我们的国家最高领导人已经意识到了贪腐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他们也正在尝试以一种“高薪养廉”的方式遏制腐败,但是,这种方法是否真的能够起到“缓解”腐败的作用呢?公务员薪酬水平畸高使公务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而广阔的寻租空间也为公务员带来了大量的“灰色收入”。当然,这都是题外话。
面对诱惑把持不住并心存侥幸,虽然在东窗事发之前每次都能够“涉险过关”,但是最终,纸还是包不住火。周XX便是这种类型的人的典型代表。
5.为友所误型
对于这种类型,依旧还是以我之前办过的案件为例:
事情缘起于陈XX与陆XX两个人争夺一项工程。这两个人都是XX市当地的富商,而最终是陆XX “拿下”了该项工程。对此,陈XX很不服气,他决定雇凶杀害陆XX,但是,杀手并没有杀死陆XX,只是开枪打伤了陆XX的脚,而事发之后,陈XX就被抓了。结果,陈XX一审被判处死缓。
当时,陈XX的律师便对陈XX说:“你这个案件影响十分巨大,同时由于有领导签批,属于政治案件,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争取立功。”
陈XX听完之后便说,据他所知,XX市的农委主任陈XX很喜欢赌,而他曾经被陆XX“玩过一把”。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陆XX知道陈XX是农委主任,农委的很多工程都是由陈XX主持的,因此,陆XX便捉住陈XX好赌的特点,带他去澳门并借钱给他赌,总共借了13万给他,结果,陈XX把这13万全输了。而陆XX对陈XX借钱与赌钱的整个过程都进行了录音,之后陆XX借此要挟陈XX,让陈XX虚报农委工程的款项,以便他能从中谋利。“迫于无奈”,陈XX只能在虚构的200多万工程款项上签名。对此,陆XX除了免去陈XX13万的赌债之外,还另外给了陈XX2.5万元的“红包”。
由于在争夺工程项目之前,陈XX与陆XX的关系十分密切,因此,陆XX曾经向陈XX讲过农委主任陈XX为他虚报工程款项的事。而在陈XX雇凶企图杀害陆XX事发之后,由于想争取立功,陈XX便向有关领导举报了虚报工程款项这件事。因此,中央便下达批示,将陆XX与XX市农委主任陈XX抓了起来。结果,XX市农委主任陈XX一审被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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