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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的几点启示

  这个案件二审由我接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些“无良”律师接手这个案件,常规的作法是:签订委托协议,进行风险告知,而在收取律师费以外的费用时则不留下证据;根据二审法院常规的处理方式──不开庭,仅仅是提交辩护词,接着便等着法院形成最终的判决书。但是,我当时接手这个案件之后,是按“非常规”的方式进行的。这个案件具体是怎样办理的,下面我们结合律师的职业导向重点来谈一谈。
  (二)万变不离其宗——为了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而抗争
  当时我非常清楚,能够决定这个案件最终结果的,不是陈XX本人,而是陆XX。当时陆XX作为同案被告,在陈XX被判决死缓之后他非常紧张。因为陆XX非法谋取了200多万的工程款项,而陈XX仅仅是免除了13万赌债,如果陈XX被判处死缓的话,那么陆XX是必死无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采取的策略是什么呢?即让陆XX帮我的当事人陈XX打这个官司。在这里,或许大家会有这么一个疑问:如何才能让陆XX帮陈XX打官司呢?当然,首先需要做的便是跟陈XX签订委托合同并收取费用。在此之后,在正式办案的过程中,你再跟他谈这个问题:“陆XX那方面十分重要,他甚至比你还紧张。理由很简单,如果你被判死缓,那么他肯定会被判处死刑。”而在做好陈XX这边的工作以后,我们便找到陆XX的弟弟。当时,陆XX的弟弟为了解决这个案件,在五星级酒店中专门成立了一个“专案组”。我们在找到陆XX的弟弟之后便直接跟他说:“如果你们现在不帮陈XX,那么,你的哥哥必死无疑!”
  当时陆XX的弟弟为他哥哥请有律师。当然每个律师的风格都多少会有所不同,但是,我认为,在职业的导向这个问题上,每个律师应该都是相同的:都应该在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在这个案件中,却有律师却是采取这么一种作法:在连续两次要求会见陆XX遭到检察院拒绝之后,便写信向人大 “告状”。在这种情况下,我跟陆XX的弟弟沟通:“我们并非恶意诋毁,进行不正当竞争,但是,对于你所请的律师的这种办案风格我们是不认同的。”我接着对他说,如果我是陆XX的律师,那么我在会见时会这么做:我会故意摆出一副“吊儿郎当”的样子,在跟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交涉时,我会对他们说,我仅仅是例行公事,我为的就是回去“交差”,我绝对不会给你们添任何麻烦。而当你见到当事人时,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选择你与当事人沟通的语言。如果在场的公安是讲普通话的,那么,你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可以穿插白话。或者你可以一开始讲些不着边际的话,然后冷不丁的切入正题。又或者可以安排另外的人与在场的公安一起抽烟,然后大声讲话,然后你在这个过程中跟当事人谈一些重要的内容。
  简单来讲,如果对方死活不让你会见当事人,那么,可以采取的方法有两种:
  第一,正如我刚才所说的,摆出一副应付了事的样子,让他们感觉到你是不专业的;
  第二,在要求会见的时候带上一名漂亮的律师助理,然后不断纠缠他,不要发脾气,笑骂由人,他哭你也笑,他笑你也笑。
  律师要求会见当事人的申请得不到批准,告状是无法解决任何问题的。在这里,我还是要再次重申我的立场:律师是在帮助他的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律师是独立于当事人的主体,这一点是肯定的,但是,律师不能为了自己风光而去牺牲当事人的权益。这种做法,在我看来,是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的。
  这里说个题外话。大家都知道,前段时间,女首富张茵向两会提交一个议案:《劳动合同法》不符合现阶段中国的国情,应该进行修改。一石激起千重浪,对于张茵的这个提案,舆论纷纷质疑甚至抨击。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么看待的:每个人都可以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律师,就是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
  当时我跟陆XX的弟弟沟通之后,他便明白了,他十分赞同我的观点,但是,事关重大,他不会轻易为他哥哥更换律师。他在继续委托之前那位律师的同时,又以陈XX亲戚的名义,为陈XX在广州打官司。在我办理过的几单案件中,都出现这么一种局面:同案的其他被告花钱帮我的当事人打官司。
  那么最后这个案件的结果怎么样了呢?这个案件最终由省高院改判了,将陈XX构成贪污罪改为构成受贿罪,认定受贿的数额为15.5万,并造成严重的后果,改判15年有期徒刑。但是,因为陈XX患有严重疾病,因此,在关押了2个月之后便把人放了。而陆XX,最终以行贿罪“判三缓四”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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